前不久,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患纠纷案,被告某医院的医生在为原告李某做小腿骨钢板固定手术时为了节省,少用了两颗固定钢板的螺丝钉,结果由于没按规定置入足够的螺丝对钢板进行固定,造成手术失败,致使原告的小腿骨手术一年后没有愈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2003年春节期间,原告李某骑摩托车回家时,不慎摔倒致左小腿骨折,被家人送到被告所在的医院治疗,被告在对原告内置钢板,做完左小腿骨固定手术后,原告出院,原告在被告处共住院治疗26天,共计支费各种费用6560元。按照常识,当时不到40岁、身体健康状况一切正常的李女士,在做完这次内置钢板的固定接骨手术后,小腿骨理应在60天内愈合,并可下地行走,但事实却大大出乎李女士及家人的预料,在李女士手术出院后的100天,李女士的小腿断骨处仍没有愈合,不但不能下地行走,就连稍稍活动一下都会感觉到十分的疼痛,李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被告处复查询问,医院告知李女士的手术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用来固定小腿骨的内置钢板也绝无质量问题,所以出现断处手术后较长时间不能愈合,是由李女士的个体特质不同造成的,和医院没有关系。在得到上述解释后,李女士于是继续回家疗养,等候并期盼伤口能够早早愈合。
但事情仍然向着让人担心的方向发展,直到2003年10月,李女士的伤口仍然没有愈合,于是李女士及家人将病历及手术愈合情况的有关照像资料申请有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令李女士一家人怒不可遏,原来医院在对李女士进行小腿骨钢板内置固定时偷工减料,将用来固定骨头和钢板的螺丝少用了两个,致使钢板和骨骼之间没有真正得到固定,最终造成李女士手术后的小腿骨迟迟无法愈合,事故鉴定部门认定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人为事故。气愤不已的李女士一家人手持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向医院讨说法,院方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最后李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李女士免费重新治疗,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被告的请求,重新委托权威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手术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最后结论与原告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李女士的手术过程中,违反要求操作,没有按要求用足够的螺丝将置入的钢板和骨骼固定,造成手术失败,致使手术后原告的创口久久不能愈合,被告主观存有过错,且已产生严重的后果,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应免费对原告进行二次手术,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李某的手术部位长期不能愈合,身体和精神痛苦客观存在,被告应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一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加上手术大约1万元的费用,被告要为自己手术时节省的两颗小钉,支付2万元的代价,真是得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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