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流产手术不彻底,张女士不得不又进行了引产等三次手术。身心俱伤的张女士将实施流产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诊所赔偿张女士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种损失共计2.57万元。 张女士于2003年2月24日被确诊怀孕。3月4日,张女士到北京香港某医务诊所再次检查,被确诊怀孕4-5周。张女士向诊所缴纳了人流手术费3011元后,在该处作了人流手术。术后,张女士被告知手术非常成功。5月初,张女士发现自己身体仍感异常,经再次检查,被告知已怀孕中期。张女士不得已只得作引产手术、钳胎盘术、清腔术,三次共支出医疗费4114元。
张女士认为,被告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序和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她身体和精神上带来极大伤害,致使她被迫又进行了引产等三次手术,故起诉要求该诊所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六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坚持认为自己实施的人工流产术完全符合操作规范,无任何违规行为和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司法鉴定分析结论为,被告2003年3月5日对原告行人工流产术和原告5月29日行引产术针对的应当是同一个胎儿,被告为原告进行的人工流产术不成功客观上与胎儿继续生长并行引产术有关系。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