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医疗纠纷赔偿案,被告新沂市一家医院接到120求救电话后,派一名没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医务人员前往现场救治病人,被认为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判决赔偿死者孙某的家属53385元。
2006年6月20日中午12时许,孙某晕倒在新沂市市区街道上,当时在场的群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新沂市某医院接到急救电话后,派一名没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医务人员王某前往现场救治病人。到达现场后,王某对死者进行了检查,约二、三分钟后,王某告诉周围的群众,孙某已经死亡,随后,急救人员返回医院。后死者的亲属赶到现场,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该医院的救护车再次返回现场,将孙某拉回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没有成功,孙某死亡。
孙某的亲属以被告单位医护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病人出现紧急情况时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延误了病人抢救的最佳时期,从而导致病人死亡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派一名没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王某参与120急救,到现场后,王某在没有资格确认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放弃急救处置,可以推定被告未能及时救助的行为是造成原告亲属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医院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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