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亲属以医护人员不具备资质为由状告医院
医院不举证 判赔5万元
金黔在线讯 去年7月,老年妇女曹世芬因病在大方县同仁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不幸死亡。事后,死者家属以医院未按医学常规和治疗原则对曹世芬进行诊治,且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10.8563万元。6月11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被告同仁医院因未按规定举证,近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死者亲属5.399万元。
2007年6月29日,曹世芬因病被送往大方县同仁医院住院治疗。7月6日晚,曹世芬在弥留之际由其家属护理回家后于当晚11时死亡。事后,死者家属以大方县同仁医院未按医学常规和治疗原则对曹世芬进行诊治,在参加治疗的16人名医护人员中,竟有11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医疗行为有过错,是导致曹世芬死亡的原因为由,将同仁医院状告到大方县法院,索赔各项费用10.856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同仁医院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曹世芬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同仁医院在举证期限内却未能举证,因此,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大方县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由同仁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399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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