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普通的腰椎间盘突出,竟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上海瑞星医院被诉至法院后又不到庭应诉,日前被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判处赔偿病人医疗费。
今年58岁的刘女士,是无锡市民。今年5月23日因下肢感到不适,到北塘区一家医院就诊,经X线检查,初诊为“左股骨头无菌坏死?建议转院明确诊断”。而恰在这段时间,刘女士看见外地一家报纸上刊登的上海瑞星医院治疗股骨头坏死病的广告。就在5月27日赴上海瑞星医院就诊,该院未对刘女士作进一步检查,仅依据她在无锡这家医院的X线片,即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Ⅱ期,随后为其配出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药物。刘女士服药后,病情不但未有好转,反而感觉下肢疼感加剧,病情加重。她又于7月5日到无锡市三院诊治,经CT和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左侧骶髂炎、腰椎间盘突出”,给予价值90元药物治疗后好转。为此,刘女士以北塘区某医院无法确定病情,导致其到上海瑞星医院就诊,瑞星医院牟取暴利推销药品,致其病情加重,受到损害为由,将这两家医院诉至北塘法院,要求赔偿在瑞星医院和无锡三院花费的医疗费计7428元、女儿护理费800元、交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北塘区某医院到庭辩称其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法院亦认为其医疗行为与刘女士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上海瑞星医院未到庭答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令上海瑞星医院赔偿刘女士医疗费7428元、护理费800元。
据悉此判决已经生效,原告已向北塘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汪自力韩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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