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6月19日下午,谢跃萌夫妇再一次来到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法律文书,指出上海新华医院在谢晶死后多处篡改病历,甚至出现了两种版本的《临时医嘱单》,炮制《住院病史录》第17页。
在宋中清律师代为制作的《质证意见书》和《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里,谢跃萌夫妇列举了病历篡改的证据,包括:
1.《长期医嘱单》4.18 4p “丙球20g iv.qtt qd×3天(自备)”。其中“3天”为违法篡改而来,原天数不能辨认;停止医嘱医生签名的和护士签名的均违法篡改为“4.20”,原日期均难以辨认;
2.《住院病史录》2007.5.21 9Am 严云主任查房 “今活检术后第3天”为事后他人添加,无添加人签名等情况;
3.《住院病史录》2007.5.14至6.4的部分,分为3页,页码被违法篡改。篡改后的页码为9、10、11,而被改掉的页码依稀为“8”、“8”、“9”。现《住院病史录》中还有一个没有经过涂改的第8页。那么页码被篡改前存在三个第8页?无法解释。该部分病历已经无法辨别被违法增加了几页;
4.《临时医嘱单》4.23被违法添加“+活检(送中美)”,原字迹已被完全涂掉;4.30被违法添加了10行内容,原字迹已被完全涂掉;5.16被违法篡改为“高分辨率胸部CT平扫”,原字迹依稀可见,难以辨认;6.1被违法添加了“倍润明眼水×七支(外用)”,原字迹依稀可见,难以辨认;6.25被违法添加了“输血前DX 2mg”、“输前静丙20g(自备)”、“胸片(床边)”、“痰培养(细菌+真菌)”,原字迹依稀可见,难以辨认。
尤其是2007年4月23日《临时医嘱单》,被告新华医院提供给患方复印的版本,与新华医院2008年6月18日提供给法院的版本不同。后者添加了“+活检(送中美)”等字样(右图)。
谢跃萌夫妇认为,其女儿谢晶死后新华医院提供封存的病历中没有《住院病史录》第17页。而6月18日,新华医院提供了一份《住院病史录》第17页,所记载的书写时间为谢晶死亡当天。这页病历为医师事后炮制。该页病历中甚至出现了“联系5年前病史,入院即考虑是否NHL复发”、“指标出现异常,故考虑有NHL后继发免疫异常之可能”、“考虑到患者大剂量激素治疗已一月余,再加用免疫抑制剂,有继发严重感染之风险,甚至可危及生命”等字样。被告医师的这些事后判断,已经证明其否定NHL属于误诊,免疫异常为继发(NHL后期并发),被告医师把免疫型血小板减少等作为主要疾病治疗,不顾严重感染和危及生命的风险进行误治的被诉事实。
谢跃萌夫妇依法申请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杨浦区人民法院接收了原告提交的法律文书。
法规链接: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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