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江西省吉水县法院终结了一起因输卵管结扎手术损伤膀胱的医疗纠纷案,被告该县八都卫生院被判决承担患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各种费用万余元。
原告王女士于2003年底在该卫生院接受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因为王女士曾经做过“剖宫产”,手术操作并不顺利,致使患者的膀胱受损。手术后,王女士曾与卫生院协商要求予以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女士把卫生院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诉讼过程中,委托吉安市医学会对此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为:“被告医院对患者手术区粘连严重估计不足,技术水平有限,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导致膀胱缝扎损伤,该行为存在一定医疗缺陷,但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卫生院在施行“女扎术”时,虽手术操作基本符合原则,手术中致使原告膀胱损伤虽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原告实施的“女扎术”与膀胱损伤以及手术后原告出现的头昏、尿频、尿急等症状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告提不出证据,应认定对原告的身体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主要依据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疗机构只要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的话,就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仍认为医疗行为有过错缺陷。证据只要被法院采信,医疗机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无疑加大了医疗机构应对诉讼的难度,但同时也能促使医疗机构依法行医,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手术操作,特别应尽可能完整、详细、规范化地记录病历,认真进行保管。因为,真实、详尽的病历记录,是应对举证责任倒置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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