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讯(福忠 文青 陈臣 雷强) 因感冒、喉咙不适而到诊所治疗的淮南人王某做梦也没有想到,他竟会因感冒的治疗而撒手人寰。日前,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一审判决诊所负责人吴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2006年9月7日中午1时左右,王某因感冒、喉咙不适在其妻陪同下,到吴某的诊所就诊。经吴某诊断为急性咽喉炎,吴某为其进行了药物静脉输液治疗。输液后,王自行回家,但不久又返回诊所。吴某发现其呼吸困难,口唇青紫,不能自诉,遂立即给其输氧,并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非那根等药物,在心音听不到后,又对其实施了胸外心脏按压,同时安排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30分120急救车将王某送入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急诊科在对其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后,15时10分左右,王某心跳恢复,但无自主呼吸,之后转入该院ICU室继续抢救观察。2006年9月10日,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论确认:尸检中未见明确的过敏反映表现,(死者)因急性喉水肿窒息、缺氧,致各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应吴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吴某的诊所在对王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做出鉴定结论后,吴某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随后,法院又依法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结论为:吴某诊所对死者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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