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 9月4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住院病人"输液"身亡医疗纠纷索赔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甘肃省长城建工医院赔偿张风梅女士亲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4项共13.45万元。宣判后,医院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7月29日,54岁的甘肃长城建筑总公司职工张风梅女士因全身关节痛伴发热半个月后,到甘肃省长城建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的第5天,张风梅在输液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风梅的亲属认为医院严重侵犯了张风梅的生命健康权,一纸诉状将甘肃省长城建工医院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承担医源性损害的后果,并赔偿张风梅亲属有关损失20万元。法院认定,虽然张风梅女士的死亡与就诊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检查治疗中的不足及对重度休克病人经抢救病情尚未脱离危险时,未严格遵守重病人转院的注意事项,医院存在过错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输液病人意外死亡
2002年7月29日,54岁的张风梅女士因全身关节痛并伴随发热半个月,到甘肃省长城建工医院住院治疗。
8月2日上午10时10分,职工医院在为张风梅输注"灯盏花"液体时,张突然发冷并开始打寒战,继而发热,病情恶化,医院立即停止输液,后转入原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职工医院分析临床资料后认为,因患者体质虚弱,原发病感染持续存在(多考虑消化道感染),输液反应加重病情,出现了感染性休克,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死者家属认为,张风梅开始输液大约1小时即出现寒战、高热、剧烈腹痛、心率加快等输液过敏反应症状。该院主治医生不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不严密观察病人反应,对输液过敏缺乏基本知识,掉以轻心,疏忽大意,只是给予少量对症药物和采取一些物理措施。到上午11时左右,张风梅输液过敏加重,但医院只是注射退烧药,而未采取任何抗休克措施。在病人病情明显加重的情况下,不及时转院,病情发展至休克晚期时,又违规转院,且不使用救护车,延误了抢救时机。医院严重侵犯了张风梅的生命健康权,对患者最终失去生命应负全部责任。
3份鉴定结论不同
2002年9月23日,张风梅的亲属将甘肃省长城建工医院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城关法院委托兰州医学会对该病例作出医疗事故鉴定。
2003年6月18日,兰州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张风梅合并严重感染,致感染性休克,因无尸检报告,根据临床表现考虑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并死亡,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死者家属不服此结论。2004年6月29日,甘肃省医学会受城关法院委托对该病例又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其观点和兰州医学会的观点基本相同,但省医学会认为,在抢救过程中,职工医院存在警惕性不高、观察不够细致、没有及时请专家会诊等不足之处。
该案件开庭审理后,死者家属又申请做司法鉴定。
2005年3月11日,城关区法院委托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病例进行司法鉴定。2005年6月19日,张风梅的亲属拿到了该鉴定结论。该鉴定认为,医院对患者入院后的必要检查缺失,当病情反复时,没有请有经验的专家会诊,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查清病因及指导有效治疗的机会,导致潜伏的病情迅速暴发。
由于医院未及时保存原始输液器并送交药检、质检部门检测、化验,亦未做细菌培养和尸体解剖,故仅凭提供的现有材料只能用输液反应解释较为合理,至于是药物反应还是细菌污染反应无法明确判定。医院在患者重度休克时将患者转院,从医生的一般责任及常识来说欠妥。该结论认为院内感染的提法没有根据,但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责任。
医院认为属特殊病例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甘肃省长城建工医院答辩认为,张风梅住院期间,该院医护人员均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诊断准确,各检查化验全面及时,治疗原则正确,用药得当,抢救积极主动,严密细致观察并及时处理病情变化。患者病情复杂,病变突然凶险,当属特殊病例,并非医院延误抢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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