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延吉讯(记者 董春梅) 头痛、腹胀、呕吐,高先生见老伴儿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立刻去医院检查。珲春市医院医生根据脑CT错误诊断为脑供血不足、精神症,没及时发现患者得了直肠癌,延误了治疗,造成四级医疗事故。近日,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患者家属近5万元赔偿金。
医院检查为脑供血不足
家住珲春市的高先生的老伴儿许大娘身体一直不好,2006年1月21日,许大娘突然出现头痛、恶心、腹胀、呕吐和大便不正常的症状。1月23日晚,到珲春市医院检查,经CT检查,诊断为脑供血不足。24日,许大娘入住该院神经内科,医生诊断为精神症,给予安神镇静,调节植物神经治疗。2006年2月22日,许大娘出院。
再检查是直肠癌晚期
第二天,家人带许大娘到延边大学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晚期,并建议转上级专科医院治疗。四天后,经北京肿瘤医院诊断怀疑为直肠癌、宫颈癌并脑转移,拟行肠镜以明确诊断。
3月16日15时15分,患者病故,死因为宫颈癌脑转移、延髓脑干生命中枢受压、颅高压致最终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经鉴定珲春市医院诊断错误
老伴儿离世,高先生认为是医院诊断错误导致治疗延误,于是将珲春市医院告上法庭。
延边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此事:不构成医疗事故。
高先生不服,又申请做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吉林省医学会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珲春市医院放射科医生对CT片诊断错误,病房医生亦未仔细阅片,也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导致诊断错误,延误治疗,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道歉 终审判赔近5万
2006年9月15日,医院就诊疗过程中的不足,向患者家属道歉。珲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珲春市医院支付28274元赔偿金。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合理,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应予纠正。最后法院判决医院支付48658元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