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的王先生3年前输血后,被查出感染梅毒,起诉医院索要10万元精神赔偿。一中院昨天透露,终审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感染时间双方争议
王先生诉称,2005年4月1日,他住进自己的合同医院,医院为其输血400毫升,但医院在4月11日下午突然告知他患有梅毒,要求立即出院。王老先生认为是医院输血导致他感染梅毒,起诉索赔精神损害金10万元。
庭审过程中,医院说,给王先生抽血化验是2005年4月1日,4月4日下午即查出感染梅毒,梅毒抗体应该是二至三周出现,如果是因输血导致感染,不可能在数日内出现抗体。医院认为王先生在住院前已经感染。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先生输血与感染梅毒之间在医学理论上缺乏相关性依据,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鉴定难定感染时间
王先生上诉至一中院,他认为医院方应当对输血与感染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考虑到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中院要求鉴定单位补充说明,鉴定单位回复称,鉴定在输血与感染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判断上既不能肯定、也不能排除。鉴定单位还称,输血性感染梅毒后抗体检测时间的医学资料很少,鉴定无法明确评价。
医院无法自证清白
一中院主审法官介绍,案件有3个焦点问题:患者应当证明存在医疗关系;医院应当证明输血和感染梅毒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需证明输血程序无过错以及输血与感染梅毒的损害无因果关系。
法官说,王先生证明自己入住医院,接受输血治疗,并被告知感染梅毒,已经完成了与医院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损害的举证责任。
患者举证后,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医院不能证实王先生输血前感染梅毒,不能排除输血与感染有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称医院的输血存在程序缺陷,也不能证明输血感染梅毒需数周才能检测出来,所以不能排除输血缺陷导致王老先生感染。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医院赔偿王老先生10万元精神损害金。经治疗,王先生目前正在康复中。(记者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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