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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致人伤残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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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致人伤残赔偿11万元
 
 

 

    因医院诊治时发生漏诊,导致患者伤残。3月19日,原告谢某与被告上犹县某医院在上犹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这起医疗事故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医院给付谢某赔偿款11万余元。

  据了解,谢某因不慎摔跤致左髋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左髋关节扭伤,给予活血化瘀、消炎止痛等治疗并嘱隔日换药。之后,谢某一直在该院门诊诊治。后谢某髋部疼痛加剧,在被告医院诊治,医生在检查后继续按原方案治疗。导致谢某左髋疼痛加剧、行走受限。他到另一医院查Ⅹ线片显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随后谢某在赣州市某医院做“切开整复+内固定+带旋髂骨深动脉蒂骨瓣移植手术”。

  经医患双方委托赣州市医学会鉴定,认定被告上犹县某医院在原告谢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虽然首诊Ⅹ线片骨折征象不很明显,但在随后多次复诊期间未根据临床症状给原告谢某复查Ⅹ线片以尽早明确诊断,存在医疗过失;原告谢某出现左股骨头坏死固然与其本身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有关,但与被告上犹县某医院的医疗过失也有较大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谢某后续治疗费进行了评定,评定原告谢某后续治疗费用约需945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谢某受伤到被告医院就诊,因医方的漏诊,导致出现左股骨头坏死,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并致原告七级伤残,被告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无争议,仅在赔偿标准及金额上有些争议,通过做调解工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调解决。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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