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罕见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周建平因10年前医院输血不当染上丙肝获赔9万元。据悉,这是我省判决的首例因输血不当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5年3月28日,安福县周建平被刀刺伤造成大出血,到安福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给周建平输了300毫升血,血液由医院指定的供血员“邹在珠”供给。输血前医院没有对“邹在珠”进行体检和肝功能检查。去年5月,周建平在体检中发现患有丙型病毒性肝炎。周建平认为其感染丙肝系医院输血造成,遂将10年前给他输血的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安福县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人民币。
安福县法院和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书的结论,周建平感染丙肝不属医疗事故,但由于鉴定书并没有排除医院的输血行为与周建平感染丙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医院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医院未提供当时的供血员“邹在珠”的相关档案及身份证明,导致无法查明“邹在珠”的真实身份,并无法证明“邹在珠”是否符合献血的相关条件。且医院在无法查验“邹在珠”血源的情况下,仅以另一被输血者未感染丙肝的事实来抗辩,不足以证明周建平所患丙肝与其输血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医院当年的输血行为存在过错,并致举证不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安福县某医院赔偿周建平各项费用9万元。(王文忠、杨思铭、罗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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