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7月15日讯 7月1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当地首例因艾滋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汝州市某医院赔偿冯花、刘富才夫妇(以上二人均系化名)精神慰抚金各3万元。
冯花1992年因患子宫肌瘤在汝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上未显示有输血情况。1995年2月5日,冯花又因腹泻入住汝州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病历显示1995年2月7日、9日输入供血者胡某、李某两人“O”型血各350ml,后冯花痊愈出院。
2004年汝州市人民政府在该市范围内开展既往有偿供血人员普查,冯花参加了检测。2004年10月26日,经平顶山卫生卫疫站检测,冯花HIV抗体为阳性,诊断为HIV-1型抗体阳性。2004年12月16日经汝州市卫生防疫站送检,刘富才的HIV抗体为阳性。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的文件精神,冯花现在汝州市卫生防疫站免费供药治疗,刘富才尚未达到用药条件。供血者胡某、李某在普查中HIV经检测均为阴性,但汝州市某医院在1995年采血时,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即现经过平顶山卫生防疫站检测HIV为阴性的胡某和李某是否是当时的胡某、李某,难以确定。 汝州市法院认为,冯花因病分别于1992年、1995年二次在汝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汝州市某医院因当时未检测艾滋病病毒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冯花感染艾滋病,而刘富才与冯花又系夫妻关系,因此刘富才所染艾滋病应为冯花所传,汝州市某医院亦应承担赔偿刘富才的民事责任。由于汝州市某医院的过错,造成冯花、刘富才感染艾滋病,且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给二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现冯花、刘富才要求汝州市某医院支付精神慰抚金应予支持,但不宜过高,可按每人3万元为宜。(作者:袁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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