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早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应从患者知道丙肝是因医院输血所致起算
新华报业网讯 一患者在医院治疗结石性胆囊炎,没想到,手术后竟感染了丙肝。到底是不是因输血而引起的丙肝呢?患者巧妙地抓住一个有利的证据,在患上丙肝10年之后将医院告上法庭,并赢得了诉讼。
家住南京城南的张梅(化名)患有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多年。1993年2月,在家人的陪同下,她来到某医院进行手术。同年5月,在一次体检中,张梅竟意外得知自己染上了丙肝。她寻思“到底是怎样染上的丙肝”?这时,她的一位懂医的朋友告诉她:很有可能是在胆囊炎手术输血时感染的。但她对此仍半信半疑。2003年7月2日,张梅几经周折,在原来就诊的医院复印了自己胆囊炎手术的病历,得知:自己的丙肝就是在手术期间感染的。而这时,距离她感染丙肝,已过去整整10年了。经过再三斟酌,2004年6月17日,张梅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4万元、营养费5000元、继续治疗丙肝的所有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张梅的情况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这类诉讼期限是1年。那么,张梅起诉医院时,距其患上丙肝已经11年了,这是否属于诉讼时效的丧失呢?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方的南京某医院果然作出答辩:有证据表明,张梅在1993年4月26日就患有丙肝,同年5月体检张已得知自己患上丙肝,因而从她应当知道或者已经知道自己患上丙肝的时间起算,其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医院进一步辩称,医院给张梅输血,是按照相关的规范来操作的。根据当时的医疗条件,医院并不具备检测血液的能力和条件,而且血液并不是由医院提供的,所以对张患上丙肝这一损害后果,医院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梅因输血染上丙肝,对此,医院方面负有责任,医院基于其客观具备的技术优势,从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根本原则出发,应承担对血液安全品质的注意义务及相应责任;损害后果发生后,院方未能及时告知患者,致使张梅的身体健康所遭受损害进一步扩大,所以医院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张梅知道自身所患丙肝是因接受医院输血手术所致时起算,即自2003年7月2日张梅去被告处复印病历、取得手术患丙肝的相关资料时起算,据此,张梅起诉之日诉讼时效并未届满。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梅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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