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合肥9月17日电一名男婴出生6天后因患破伤风入住卫生室,住院期间曾被输血一次,7岁时被确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后死亡。2003年受害原告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此案经四次审理,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院终审判决,举证不能的卫生室承担赔偿责任3万余元。
1996年6月7日,安徽省临泉县农民张兰、侯亮夫妇(均为化名)生下儿子小坤。小坤出生6天后,因哭闹不止、嘴张不开,送至该县某镇卫生室诊疗,被诊断为破伤风,住院33天。2003年1月21日,经安徽省卫生厅艾滋病监测中心检测,确诊小坤属艾滋病毒感染者,同年6月10日,小坤死亡。
2003年6月12日,张兰、侯亮夫妇以小坤系在卫生室输血时感染艾滋病毒导致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卫生室赔偿损失1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求,原告上诉后,阜阳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12月9日,一审法院再次驳回原告诉求,原告再次上诉。 从现有证据看,上诉人张兰、侯亮提供了儿子小坤入住卫生室治病期间,卫生室医生给小坤输血的证人证言,而被上诉人卫生室不能提供小坤未在该处看病、输血的相关证据。为此,阜阳中院根据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定小坤与该卫生室存在医患关系,且系输血感染艾滋病毒后死亡。遂判处其赔偿受害方死亡补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0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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