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踢球骨折被送医院就诊,医院漏诊延误治疗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漏诊医院被判赔偿3万元
学生在学校踢球时不慎受伤,送到医院就诊时医院存在漏诊,给学生造成了伤害。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院方也承认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3026.68元。
骨折多次复诊发现漏诊
2004年12月9日,小东在学校踢球时不慎受伤,立即到西岗区某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左尺骨上端骨折,给予简单的石膏固定和缠上绷带。12月14日复诊时,小东告知医生手指不能动,但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左臂疼痛,小东五次进行复诊,但医院仍没有给予有效的治疗,直到2005年2月7日主治医生才口头断定为孟氏骨折,及包括尺骨骨折及挠骨小头脱位在内的病症。
延误治疗起诉索赔
为此,小东认为“医院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挠骨小头脱位,仅按尺骨骨折治疗,使我的治疗错过最佳治疗时期,现由于病情不能控制,无法得到有效的恢复。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81944.18元。
小东起诉后,西岗区法院根据申请,委托大连市中心医院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左尺骨上端骨折并左挠骨头脱位(现已基本恢复良好),已构成十级伤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表示,对于小东的治疗,我们属于漏诊,确实有过错,并认可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延误治疗判赔3万多元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东到医院就诊,而医院由于漏诊给小东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对查明的事实中小东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予以赔偿。其中医疗费按照鉴定结论应属合理,被告医院应予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挠骨头脱位不单独构成伤残,但小东出现伤残的结果和医院漏诊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孟氏骨折,即左尺骨上段骨折并左挠骨头脱位应看作是小东就诊并要求治疗的病症的整体,由于医院的过错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医院应给与小东一定的伤残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根据伤残登记赔偿系数的半数,按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均生活费计算,医院的行为给原告小东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按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小东较为年轻,以计算一年为宜(9996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小东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302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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