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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仨月后变肺癌 医院延误诊断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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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仨月后变肺癌 医院延误诊断须赔偿
 
 

 

  入院时被诊断为肺结核

  治疗后却说实际是肺癌————

  案情回放

  郭先生到某结核病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肺结核,医院随后对其进行了肺结核病的相应门诊治疗。3个多月后,结核病医院却对郭先生确诊为肺癌。

 

  郭先生认为,结核病医院延误了治疗时机,影响其生存质量、生存率,并导致其后期治疗费用增加,而且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为此,郭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结核病医院赔偿损失13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结核病医院在对郭先生肺癌的诊断上存在一定的延误。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结核病医院赔偿郭先生医疗费35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官说法

  依据鉴定结论,结核病医院在对郭先生的肺癌诊断上存在延误,医院曾按肺结核对郭先生进行门诊治疗,致使郭先生支付了额外的抗结核治疗的费用,对此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结核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结核病医院的诊断延误,郭先生的病情未能及时确诊,也未能及时手术治疗,致使郭先生的肺癌诊疗时机在一定程度上耽误,额外加重了郭先生的精神痛苦。所以,郭先生要求结核病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此外,郭先生还要求误工费和护理费,但因其在到结核病医院门诊之前就已患肺癌,并出现咳血等严重症状,其自身疾病就需要休息、护理,不能再继续正常上班工作,结核病医院的诊断延误与郭先生的休息、护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是郭先生自身疾病所致,因此结核病医院不应赔偿这部分费用。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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