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河南城乡经济报报道(记者 王宇 通讯员 刘军喜 郭太生)医生对患者的复合伤重视不够,手术后会诊以及观察病情不认真,漏诊了重要病情,致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患者家属愤而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今天,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06年3月26日,原告张某之父张银栓(46岁)在工地因意外事故坠落受伤,入住林州某医院骨科抢救治疗。医院对张银栓诊断为:椎体爆烈骨折、多处软组织伤、腹部损伤待查。同月29日,医院对张银栓施行“切开复位AF钉内固定加椎管扩大术”。2006年4月3日医院查房时才发现,患者张银栓“前腹胀甚,肠鸣音弱,呼吸急促,脉率增快”,但仅对患者采取了“胃肠减压、灌肠及腹部热敷、按摩、新期的明肌注促进肠蠕动”等治疗措施。
2006年4月4日上午,在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下医院同意转院治疗,张银栓遂被转入安阳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小肠破裂并中毒性休克”。由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张银栓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6月6日死亡。
2006年7月12日,安阳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为,医方对患者的复合伤重视不够,术后普外会诊以及观察病情不认真,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漏诊,延误对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患者死亡与医方的漏诊、误治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之父张银栓摔伤后到医院就诊,医院漏诊了患者张银栓“小肠破裂”的复合伤,延误了对张银栓的最佳治疗时机,致使张银栓“小肠破裂并中毒性休克死亡”。医方漏诊、误治是张银栓死亡的直接原因。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文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文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7316.91元的90%即3358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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