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2月17日讯(记者唐海珍)因为医生的不负责任,对孕妇腹中胎儿出现的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而延误诊断,并且治疗措施不当最终导致胎死腹中。深受打击的孕妇晓艳(化名)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今年1月17日,晓艳领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死婴安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0多万元。
怀孕8个多月胎死腹中 今年27岁的晓艳与丈夫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3月,晓艳有了身孕,此后晓艳一直在海口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预产期为同年12月22日。同年10月27日晓艳到该医院做B超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腹中胎儿相当于34周加5天左右,胎盘成熟度3度,羊水正常,胎儿未见脐带绕颈,也未见畸形。
同年11月3日晚上7点,晓艳突然出现腹痛等临产征兆,遂到该医院妇产科住院。当时接诊医生许某未作全面产科检查,直接决定采取输硫酸镁和地塞米松进行保胎。次日晓艳仍感觉肚子痛,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许某决定加大药物剂量。而后两天也是继续用硫酸镁和地塞米松。到11月7日上午8时,晓艳已感觉胎动很少,而该院医生仍然无动于衷,没有采取相应诊疗措施。到当日下午,胎监40分钟无胎动,胎儿情况非常危急。晓艳和家人急切请求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但该医院仍未予以重视,相反却认为是硫酸镁的副作用所致。11月8日早上,胎监反应的胎心音不清了,医院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做B超检查时,发现胎儿已死于腹中。
原告向医院索赔20余万
晓艳认为,她在就诊入院时已向接诊医生提交全部妇产和产科检查资料,但医生对她提供的产检资料熟视无睹,也不为她做全面产科检查和B超检查,在知道胎动少、变异差,对胎儿紧急情况有一定怀疑时,仍然重视不够,未执行彩超检查。甚至到胎儿情况更加紧急时,该院医生仍然单纯地依据猜测和臆断,判断胎儿情况正常,未采取相应措施,并对其剖宫手术的要求无动于衷,最终导致胎死腹中。根据自己查阅的有关医学资料和另一家大医院为其实施引产手术后对胎儿的病理活体检验结果,晓艳认为胎死腹中,是由于该院错误的保胎措施所致。
为此,晓艳要求法院判令该医院退还其医疗费、赔偿妇产保健费、营养费、死婴安葬费共14000多元,同时支付复孕费用5万元和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诉讼费用由该医院承担。
医院:患者不配合检查
该医院辩称,晓艳11月3日入院诊断为先兆早产、上呼吸道感染,医院给予硫酸镁及硫酸舒喘灵抑制宫缩等几项保胎抗感染治疗,对症治疗后孕妇腹痛等症状消失,病情逐渐稳定。11月7日孕妇出现胎动减少,并口述其入院前曾行B超检查为胎盘功能三级,医生经综合考虑一再建议其彩超检查,但患方一直未配合。在此情况下,医护人员采取给孕妇吸氧、左侧卧位等措施治疗。11月8日患方家属同意行彩超检查,胎动胎心均已消失,胎儿死亡。
医院认为,医务人员对患者及胎儿已经尽到了客观注意义务,不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地方。胎儿死亡是由于宫内缺氧造成,缺氧原因是由于孕妇自身疾病因素造成。发生胎死宫内是由于患方胎儿病理情况在入院时表现不明显,以及家属未及时向医务人员提供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同时在胎儿情况出现可疑变化时一再拒绝配合重要辅助检查指导治疗造成。为此医院无医疗过错,院方医疗行为与死胎之间无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医院负全责
龙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晓艳申请,委托海口医学会对某医院在晓艳住院保胎期间的行为是否是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经海口医学会鉴定,某医院采取保胎抗感染治疗符合常规,但在对晓艳保胎住院期间存在几项违规行为,即入院时医方未履行病情告知义务,无书面医患沟通记录及患方签字;医方选择保胎治疗措施正确,但无书面告知患方保胎治疗观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及患方签字;11月7日治疗观察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表现如胎动减少、胎监无反应时,未及时发现而延误诊断,此时仍无病情知情告知记录,治疗措施不当,未能及时终止妊娠而致胎死宫内。因此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该医院对晓艳住院保胎期间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死胎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海口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有其根据,予以认定。关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则不能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根据“该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以及后两条鉴定结论,该医院应对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付医疗费863.77元,死婴安葬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该医院对判决不服,向海口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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