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4个月做B超检查,医院出具的结果显示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此后又多次在该医院检查均未查出异常。不料10月怀胎生下的孩子却左手肘关节以下缺失,产妇梁某将为其做B超检查的深圳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万元。此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产妇精神损失5万元,产妇梁某不服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开庭二审。
多次产检却生下缺手婴儿 据原告梁某起诉称,2002年9月23日,怀孕4个月的梁某到医院进行第一次检查,在该院填写了《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当年12月24日,怀孕30周加6天的梁某在医生建议下做了彩色多普勒B超检查,检查结果表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随后原告定期在医院处进行产检。
2003年2月24日,梁某在医院进行剖腹产,新生男婴左肘关节以下什么都没有!
原告起诉称,医院B超检查错诊,对胎儿父母是否选择终止妊娠有决定性影响,导致了残疾儿降生。医院侵犯了自己的孕期知情权、妊娠终止权,应对该残疾儿的出生承担完全责任,应承担产妇医疗费、残疾儿的生活补助费、假肢费及产妇精神损失费共计130余万元。
描述有误医院未违规
原告起诉后,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超声检查仅为间接影像辅助诊断,不能完全反映四肢发育的情况,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主要是医院B超检查报告关于“四肢可见,活动正常”描述有误,但B超检查程序没有违反操作常规;2002年以前国内超声胎儿筛查尚处于初始阶段,胎儿的肢体检查除了明确主要测量股骨长度外,其他未有常规要求。被告认为,医院已测量了胎儿的股骨长度,做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到了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
被告认为,深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鉴定书是指“描述不正确”,而非指诊断错误,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医院赔偿抚慰金5万元
今年7月份,该案件在深圳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到被告医院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产前检查,随后原告定期在被告处进行产检,双方之间已经构成医疗合同服务关系,此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胎儿进行超声检查中,由于医生在超声报告中将超声测量的结果不正确地描述为“四肢可见,活动正常”,且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致使原告未能知道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正确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原告梁某对此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该案件二审开庭。在法庭调查中,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一起医疗事故,然而医院孕检诊断过错和残疾儿的出生存在因果关系,残疾儿的出生是医院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双方围绕医院是否有严重过错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审理后未宣判。(李少华 詹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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