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2月5日6时,钱斌因双下肢麻木到镇医院就诊。该院的诊断认为可能是低钾麻痹或心脏病或格淋巴利综合症,治疗措施为输液补钾治疗。10时,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医院未采取其他措施,11时,患者突然两眼上翻,呼吸急促,12时左右,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3月28日,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钱斌的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对患者钱斌进行及时、正确、有效的检查与治疗,导致钱斌死亡。于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救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78843.70元 医院辩称,当日上午9时左右,钱斌的症状没有明显好转,医生明确建议钱斌的家属将钱斌转院进一步检查治疗,但钱斌的家属未采纳医生的建议。11时左右,钱斌突然出现心脏、呼吸停止,医院立即组织医生抢救,并向红十字救护中心打电话救护,但钱斌的家人拒绝去上级医院救治。钱斌死亡之后,卫生局组织准备尸检,但原告拒绝进行尸体解剖,造成钱斌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责任在于原告。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0000元。
★评析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医院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钱斌在医院接受诊治且最终在医院死亡的事实存在,即医院与钱斌之间存在医疗关系,钱斌死亡的损害事实,根据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体检不仔细、未行心电图检查等不足。医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能足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钱斌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钱斌的近亲属不同意尸体解剖而导致钱斌的死亡原因不明,妨碍了医院对因果关系的举证,应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秦昌东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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