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医院在为患者治疗手部伤情时,误认为患者反映的肩部疼痛是因为手部受伤而牵连导致的,就没有对肩部伤情进行治疗,结果造成患者到其他医院治疗并遗留八级伤残。12月14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患纠纷作出判决,初诊医院赔偿近两万元。 2002年10月10日,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居民骆孝珍听说女儿陈某与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刘某发生纠纷,便赶至刘某上班处,并与刘某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刘某将骆孝珍左手致成轻伤,骆受伤后在刘某单位治疗。该医院在对骆孝珍受伤的左手进行了治疗时,骆称左上肢疼痛,医院认为属于左手受伤牵连引起的,故而疏忽没有进行诊断治疗。骆孝珍因为左肩疼痛,于2004年5月17日至5月27日,在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1616.20元,于2005年5月23日至6月3日,在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1523.98元。
骆孝珍认为,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在给其治疗时,对原告所诉左肩疼痛不给诊断治疗,存在漏诊,故诉至法院要求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损失。
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在诉讼中对该医疗事故有争议,申请法院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遂委托湖北省十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认为该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骆孝珍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左臂受伤,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对其进行诊断治疗时,误认为骆肩部疼痛是由于手指骨折引起的,导致对骆孝珍肩部受伤的漏诊。且该医疗事故经十堰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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