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12月9日电 病情尚未确诊就进行放射性治疗,导致患者受损伤。昨天,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四五二医院赔偿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万余元,对原告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04年5月9日,杭某到四五二医院就医,在该院开设的全身伽马刀肿瘤研究治疗中心,临床诊断结论为“原发性肝癌?肝血管瘤?T12/L1椎管内转移癌”,并确定治疗计划为“行肝左叶及椎管内伽马刀治疗,对症止痛及保肝治疗,骨科椎板减压治疗”。病历记录由医师康某签字。
在伽马刀手术前,杭的丈夫签署了伽马刀治疗志愿书,上面记载了手术可能引起的病变邻近器官或组织的反射反应和损伤,可能引起的全身放射性反映,并说明:病理不明,如不是肿瘤后果自负。康某作为医生,杭的丈夫作为患者家属在志愿书上签名。同日,康某等多人对杭某的治疗方案进行了术前讨论后,5月9日至20日,康某等数位医疗人员对杭施行了11次伽马刀手术,后经结算该手术治疗费为3.1万元。
在杭某转入该院内六科病区治疗后,其确诊的T12/L1椎管内神经鞘瘤被治愈,另外,出院诊断其原发性肝癌为好转。
杭某去年6月15日从四五二医院出院后不久,因后背部疼痛4月有余再次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并在6月30日经华西医院检查确诊为肝血管瘤。之后华西医院对杭某施行肝血管瘤栓塞术,术后予以保肝、支持对症治疗,杭的症状逐渐好转。
在去年7月至9月间,杭某又因放射性胃角溃疡等三次到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这样,杭在肝血管瘤疾病上,接受四五二医院伽马刀治疗后,因治疗放射性胃角溃疡又支出医疗费4.3万余元。
因此,杭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2万元。
医院辩称,无论是肝癌还是肝血管瘤,运用伽马刀进行治疗都是有效途径,故医院的治疗并未不妥。且伽马刀治疗的部位是肝部,而杭的损伤是在胃部,该部位距肝部甚远,医院认为治疗与杭的胃部放射性损伤无因果关系。此外,医院在对杭治疗前,已征求过杭亲属的意见,并将副作用作出了说明,杭的亲属知道相应情况并同意施行手术,其应当对后果承担责任。
受理此案后,根据杭的申请,法院就医院提供的康某执业医师证的真实性向四川省卫生厅调查取证,四川省卫生厅无此执业证。
据了解,法院根据华西医院的诊断结果并实施手术后即治愈证明,认为被告医院的诊断中对肝癌的诊断是错误的。庭审中,被告医院也未能证明对肝血管瘤施行伽马刀治疗的必要性或没有其他比伽马刀手术治疗更有效、对患者身体伤害更小的手术方式。
法官介绍说,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赔偿7万元再医费诉请,是因为原告未提交能够证明再医费数额的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到发稿时,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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