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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造成伤残 医院赔偿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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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造成伤残 医院赔偿两万
 
 

 

 

  医院在为患者治疗手伤时漏诊肩伤,结果造成患者八级伤残。12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患纠纷案作出判决,初诊医院赔偿近两万元。 2002年10月10日,竹山县宝丰镇居民骆孝珍因故与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刘某发生纠纷,在拉扯过程中,刘某将骆孝珍左手致成轻伤,骆受伤后在刘某单位治疗。该医院在对骆孝珍受伤的左手进行了治疗时,骆称左上肢疼痛,医院认为属于左手受伤牵连引起的,故而疏忽没有进行诊断治疗。骆孝珍因为左肩疼痛,先后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十余天,花去医疗费3140.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对骆孝珍进行诊断治疗时,对其肩部受伤漏诊,且经十堰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对此存在过错。 (余敬海)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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