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锦州消息(关树森特派锦州记者李国旭) 绥中县一医院的夜班值班医生,借故拖延患者最佳治疗时间,致使病人早已有病的右眼神经部分萎缩。昨日,绥中县法院接到葫芦岛市中院的重审裁定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结了这起状告值班大夫不作为,耽误患者治疗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值班大夫被判赔偿患者1685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一款、第17条、第25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明无罪;被告人赔偿原告袁利经济损失16857元;驳回原告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
1998年9月7日零时许,绥中县的袁利(化名)右眼旧病复发,视力突然下降至失明。袁利和父亲在赶往当地一家医院治疗时,路过五官科退休医生李某家,就进去看了一下,李医生检查认为:袁的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并告知是急症,必须马上治疗!
随后他们来到当地的一家医院,当晚五官科值班大夫是张明(化名),当袁父请求为袁检查治疗时,张大夫说:“检查的眼镜坏了,暂时处理不了!”就这样,一口拒绝了袁家人的检查和治疗要求。袁的父亲苦苦哀求,张大夫才给开了血塞通、脉络宁、低分子右旋糖醇的处方,袁的父亲找值班护士为袁进行了静脉滴注。
虽然如此,袁利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右眼还是什么也看不到。
袁父想起了以前大夫曾给袁使用过的急救盒(内含亚硝酸异戊酯)效果挺好,就回去找张大夫要求再开一盒。可张大夫竟在处方上写了速效救心丸。当袁父发现不是急救盒时,又去找大夫,大夫在速效救心丸的后面加了括号,括号内写了“保健盒”三个字,致使袁使用的是速效救心丸,而不是急救盒中的药物——亚硝酸异戊酯。
1998年9月7日上午,经该医院五官科主任检查,诊断袁的病情是:右眼底A堵塞,右眼视力数指2尺/眼前,左眼0.4。1999年1月12日,袁和父亲到北京同仁医院诊断,其病情是:右眼视网膜缺血性改变,右视神经部分萎缩。左屈光不正弱视。
该医疗纠纷发生后,经省、市、县三级医疗鉴定机构联合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袁的家人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便将张医生和其所在医院告上了法庭,袁家人要求张医生承担一切民事和刑事责任。
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法医鉴定所,对袁利病后的右眼视力、右眼盲与在有效时间内未采取急救措施(未使用亚硝酸异戊酯)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身体损伤程度、身体伤残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
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右眼盲与发病较短时间内是否使用亚硝酸异戊酯无必然因果关系,但与发病较短时间内值班大夫未采取综合抢救措施有一定关系;右眼单眼盲,其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身体伤残程度为七级残。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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