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患者呼吸衰竭,急需使用呼吸机,在得到患者家属同意自费使用后,医院却没有使用,患者死亡后,家属状告医院索赔18万。日前,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疗鉴定认为,该患者无论采取什么抢救方式,都不会有太大作用,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使用呼吸机等措施总有更好的可能,据此,法院认为医院有不当判其赔偿家属3万元。
病人死后发现未用呼吸机
2004年11月16日11点35分,沙某因反复咳嗽、咯痰20年,入住广州市越秀区某医院,期间共住院18天,病情渐渐稳定。可是,12月4日下午,沙某接受药物注射时,突然面唇青紫,呼吸困难,医务人员对沙某采取抢救措施,并告知沙某家人,沙某急需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要求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写明:“……家属同意自费使用呼吸机,费用至少3000元/日,签字为证”。患者家属随即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但是,约25分钟后,12月4日晚上6点40分,沙某呼吸心跳停止,医院采取了心肺复苏措施,但抢救无效,而此时,沙某亲属发现,医院并未使用呼吸机。
不用是因医院担心没钱收?
为什么亲属同意,医院却不使用呼吸机?医院方面的解释是,沙某家庭贫困,一直是广州市慈善会的救助对象,所以,他们在沙某亲属签字同意后,又请示了慈善会,慈善会不同意给患者使用呼吸机治疗。而且之前,沙某的家属就多次表示不同意呼吸机抢救,直到当晚6点15分,患者家属才转变态度,强烈要求使用呼吸机,并同意自费,但此时患者的心跳、呼吸已经停止近30分钟,已经没有使用呼吸机的必要了。
沙某的家属却认为,医院就是怕他们拿不出治疗费,沙某的死是被医院给耽误的,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医疗鉴定不属医疗事故
此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医院有无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自然成为庭审焦点。法院委托了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组专家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采取措施或有助 医院要赔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法院认可医疗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但是,并不代表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完全没有过错。首先,法院查明医院有修改记录的行为,此举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证明医院在对沙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其次,在患者同意使用的情况下,医院仍未使用,从医学常识上分析,使用这些措施进行抢救的效果应会比不使用更好,对患者生命的维持或许会带来帮助。
因此,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有瑕疵,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适当的支付赔偿金给原告。法院于日前判决医院应一次性赔偿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