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岁女童张某因发热被父母送进了孟州市某乡卫生院就诊,然而该卫生院医生敷衍了事,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某医院120接诊后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结果导致女童夭折。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被告孟州市某乡卫生院和孟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3000元,死亡抚慰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薛某之女,因发热于2003年12月17日18时左右到某乡卫生院就诊治疗,该院医生裴某当时未对患者进行全面认真的诊断,而仅仅是给患者张某量了体温,打了退烧针。当天24时许,原告发现患者病情严重后又到被告某乡卫生院就诊,裴某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而是让原告拨打120求救,致使患者在该院耽误了半个小时,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被告某医院接诊车赶到后也未对患者采取抢救措施,致使患者到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给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经医疗事故鉴定,二被告的行为构不成医疗事故,但被告某乡医院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对患者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即90%。被告某医院在急救车上无记录,不能确认其对患者采取了积极的处理措施,对此也有过错,应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即10%。两被告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不认真履行职责,是造成原告女儿死亡的根本原因,故要求二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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