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右肾被切除 患者亲属索赔52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宣判两医院误诊赔偿27.6万。
本报讯 (记者 陈霞) 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蔺(化名)状告兰大一院(原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令两家医院共同赔付马蔺各种费用共计27.6万余元。
13岁男孩右肾被切除 2002年4月9日,13岁的马蔺因腹部疼痛到临夏州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右髂窝脓肿”,并实施了“切开引流术”。
在手术后该院又诊断为“右髂窝血肿”,4月22日由于马蔺病情加重,临夏州医院便将马蔺转至兰大一院(时名兰医一院),兰大一院诊断为“腹膜后巨大血肿”,并实施了手术,住院20天后出院。
过了40天马蔺又因腹腔出血再次住院,于6月12日再次做手术治疗。
6天后,进行了止血和右肾切除术。手术后马蔺再次出现血肿,经治疗仍然没有好转。
11月14日,马蔺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经诊断马蔺的病情为“血友病”。马蔺在南京军区住院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住院148天后病情好转,于2003年4月出院。
患者亲属索赔52万
马蔺的家人认为,经过三家医院历时一年多的治疗证明,马蔺所患病为“血友病”。由于兰大一院和临夏州医院的误诊误治,给马蔺的身体造成了巨大损害,并导致其残疾。在住院的267天里,马蔺家共花去医疗费21.2万余元,还花去1万多元的交通费、伙食费等。为了讨个公道,马蔺的家人希望法院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2万元,同时要求两家医院共同承担对马蔺后遗症进行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
一审判决两医院赔付27.6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医院的误诊,给马蔺在经济上、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损害,所以马蔺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医学鉴定,两家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其经济损失医院承担80%。
法院判令临夏州医院、兰大一院共同承担马蔺的住院治疗费、交通费等18万余元,临夏州医院、兰大一院付给马蔺残疾生活补助费7.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余元;马蔺诉讼后产生的医疗费929元,兰大一院承担464.5元,临夏州医院承担4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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