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一患者在乐都县某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患者家人认为该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判令乐都县某医院赔偿患者家人41000元。
2005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李某与他人打架时胸部被戳了一刀,当即,李某就被送到乐都县某医院进行治疗。入院后,乐都县某医院立即对李某的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关闭开放伤口、吸氧、止血等治疗,随后,李冬被送入病房进行输液。当日凌晨6时30分李某出现烦躁、手脚冰凉、小便失禁现象,李某的家人立刻叫来值班医生,大夫提出要输血,但还没有等到给李某输血,李某就已经不行了,医生立即组织抢救。7时10分,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2月2日,李某的父母、妻儿以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致使李某死亡将乐都县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乐都县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都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结果,判决乐都县某医院给付李某家人所有补偿费共计73196?郾7元。一审宣判后,乐都县某医院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由乐都县某医院给李某的父母、妻儿一次性补偿经济损失41000元。日前,乐都县某医院已通过法院将补偿款交给了李某家人。 (作者 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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