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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为癌症引发的索赔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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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为癌症引发的索赔官司
 
 

 

 

    今年六十多岁的汤某是镇江市丹徒区石马乡的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也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和主心骨。可是四年前医院的一次误诊却将他定位为癌症晚期,这使他及家人在死亡、恐惧、不安和焦虑中熬过了700多个日日夜夜,直到两年前,他到另一家医院复查,才得知自己并未患上癌症,而是医院的一次误疹,他的恶梦方醒。但是其身心和精神已经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未就此罢休,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误诊医院告上了法庭,打起了索赔官司。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与误诊医院握手言和,圆满地解决了这起医疗服务纠纷  (一)
    1998年6月初,汤某时常感到左下腹包块伴腹胀,腹泻浓血,便于6月11日前往镇江一家医院(以下简称镇江医院)去求诊。医院在诊断中未采用目前最科学、最可靠的取活组织检查,而是仅仅通过钡灌肠对汤某进行检查后便诊断汤某患有乙状结肠癌。汤某及其家人听到这一诊断结果后,如同晴天霹雷,简直不敢相信,怎么好端端地就得了癌症。抱着求生的欲望,汤某住进了医院,以便进一步地治疗。医院于同年6月18日对汤某进行剖腹探查手术,在手术中,发现汤某腹腔内有血性渗液,乙状结肠处有肿块,并有大网膜包裹,并发生广泛性粘连。医院仍然在没能进行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征得汤某家属同意后,给汤某实施横结肠造口手术。1998年7月10日汤某出院,出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癌伴回肠膀胱浸润,汤某共支付医疗费4558.43元。

   

    汤某拖着手术后的病体回到家中,由于实施了横结肠造口手术,造成了汤某的生产、生活的严重不便。汤某不仅无法象以往那样从事生产劳动,而且生活也需要专人照顾,更令他感到恐惧和不安的是医院的癌症晚期的诊断无疑是一份死亡通知书,使他一直感到自己生活在死亡的阴影中,说不定哪天就会离开亲人,离开眷念的人世…………每当想到这些,他的心里就一阵阵作痛,他对生活已经几乎彻底绝望了,只是在打发最后的时光。家人看到他痛苦的样子,也十分伤心和焦虑,对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来说,所有的安慰几乎都是多余的,家人也陪着他一起痛苦,甚至把家中的大树也砍伐下来为他准备棺木和后事……

    (二)
    时间一天天过去了,汤某及其家人在死亡的阴影和恐惧中捱过了一天又一天,汤某除了身体痛苦外,其精神痛苦也是不言而喻的。就这样度过了两年的时光,汤某也未感到身体有什么特别异样的变化。他感到很奇怪,自己已经是癌症晚期,可是两年过去了,自己还好端端的活着,医院癌症晚期的诊断是否准确,是否有误?他时常纳闷,是否需要重新检查?2000年5月初在家人的鼓励和陪同下,汤某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远赴浙江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去检查(以下简称浙医一院),经体验,发现汤某腹平软,无腹水病症,未及肿块,后又经B超详细检查,在汤某的盆腔、肝、胆、胰部位,均未见肿块和异常。为慎重起见,浙医一院于2000年10月25日出具公函给镇江医院,载明因对汤某进一步治疗的需要,需向镇江医院调阅汤某1998年6月18日在镇江医院手术治疗的病理切片以确诊。汤某的亲属于2000年11月8日持该函急匆匆地从杭州赶回镇江,到镇江医院去调取病理切片。镇江医院却告诉汤某的亲属,当时在对汤某实施手术过程中未做病理切片。汤某的亲属未能借到病理切片……

    汤某在2000年5月到浙医一院检查后就有点怀疑镇江医院的癌症诊断可能是误诊,现在才发现镇江医院在诊断和手术中连病理切片也未做,肯定是把自己误诊为癌症。这样自己不是太冤枉了,两年多来自己和家人不仅时时受到死亡的威胁,而且平白无故地接受了横结肠造口手术,造成对自己生活不便,且手术口已外翻,如不能复位,则将痛苦终身。汤某一方面为自己未患上癌症而庆幸,一方面又为自己被误诊为癌症后所带来的痛苦和打击忿忿不平。思前想后,他最终决定要找误诊的镇江医院讨个说法。他经过多方面咨询,于2001年11月5日到法院起诉镇江医院,把镇江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镇江医院退还医疗费、赔偿交通费、食宿费、二次诊断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4337.43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三)
    2002年3月4日,润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院差错损害赔偿案。在法庭上,汤某和镇江医院双方及其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唇枪舌战,你来我往,各自阐述着自己的理由,同时辩驳对方的主张和理由。

    汤某及其代理人提供了汤某在镇江医院的发病史卡,在浙医一院的门诊病历,浙医一院的借片函以及有关医学资料等证据。据此他们认为:1、镇江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根据肿瘤临床诊疗的常规和有关医学书籍,活体组织病理学诊断是目前肿瘤定性诊断的标准疗法。针对结肠癌的诊断虽有多种方法,如钡灌肠照影和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等等,但是活检仍然是最科学、最标准的诊断方法。这些内容在大量的肿瘤学、诊断学、肛肠科的教科书和一般普及资料中早已明确,并且在实施中也已被医学界确认。可是在汤某前往镇江医院求诊时,镇江医院在有条件有时机进行纤维肠镜之类的手段取活检的情况下,并没有本着对病人负责的态度,而是违反医学常规,仅仅在进行普通的钡灌肠检查后,就轻率地诊断汤某患上了“癌症”。而后在剖腹探查中,镇江医院再次违反医学常规,仅凭肉眼观察,连随手可做的足以科学确定“癌”的活检都没有做,就再次确认汤某属“乙状结肠癌晚期”,并在此结论的错误引导下,盲目地对汤某进行肠造口手术。因此说镇江医院在诊断和手术中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2、镇江医院的医疗行为对汤某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镇江医院在错误地诊断下,盲目地对汤某实施横结肠造口手术,致使汤某肠功能受损,造成了汤某出院后的产生能力和生活能力下降;而且在汤某被诊断为乙状结肠癌晚期后,汤某及其家人几年来一直生活在死亡的恐怖之中,精神受到了相当大的打击和伤害。镇江医院的误诊、误疗行为不仅给汤某造成了身体伤害,而且造成了精神伤害。3、镇江医院应对汤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民事侵权的司法解释的精神,镇江医院应退还汤某求诊时的医疗费、赔偿交通费、食宿费、二次诊断费;造口复位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计14000多元;由于镇江医院将汤某误诊为癌症,使汤某两年来生活在死亡的阴影下,心理上、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整个家庭也为之焦虑不安,因此镇江医院应赔偿汤某精神损失费50000元。

    镇江医院及其代理人则针锋相对地辩称:1、汤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汤某已丧失了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汤某诉请最基本的条件是认为镇江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行为,其依据是浙医一院于2000年5月对汤某所作的检查,汤某自己也承认是在浙江检查后知道误诊的,从他2000年5月知道误诊起到2001年11月起诉时,早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汤某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已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2、镇江医院未做病理切片,不能认为是误诊。虽然镇江医院未作病理切片分析,但根据医学资料及汤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认镇江医院存在误诊。汤某起诉的依据是浙医一院的检查报告单而并非镇江医院的病理切片,若汤某认为必须要做病理切片,那么汤某起诉构成因果关系的条件就不存在。镇江医院在对汤某的手术过程中,没有进行切片诊断,存在一定的差错。有可能对汤某造成伤害,但不是必然的。3、镇江医院未做切片虽然有一定过错,但也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种可能是误诊,一种可能诊断是正确的。结肠癌的诊断方法除了活体切片诊断外,还有其他诊断手段,只是这此手段不如病理切片准确而已。汤某现在也仅是通过一些不准确的诊断手段而得出的结果来起诉的。浙医一院也未对汤某做病理切片,实际上镇江医院与浙医一院都是用同样的手段来诊断病情的。镇江医院诊断为癌症晚期,也不排除有好转的可能,汤某仅凭自己仍活着就认定镇江医院当时是误诊,显然是不科学的。

    汤某及其代理人就镇江医院的上述辩称提出了自己的理由:1、汤某在2000年5月在浙医一院检查时怀疑自己可能不是癌症,而并非确诊。直到11月8日持浙医一院的函到镇江医院调取病理切片时,而发现镇江医院在手术中未作病理切片,浙一医院才确诊汤某不是癌症病人。这时,汤某才知道镇江医院存在误诊,此时才真正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汤某的起诉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未丧失胜诉权。2、镇江医院在诊断和手术中未作病理切片而错误地认为汤某属癌症晚期,明显存在过错;而且根据医学常识和临床经验,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在生存2年后复查,肿瘤自行消失的可能性是没有的。再者,镇江医院称其不是误诊,却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汤某确实患上癌症。因此镇江医院的辩称理由并不能成立,镇江医院应为其误诊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各不相让。庭审相当激烈。主审法官适时宣布休庭,给双方当事人留下和解的机会和余地。

   (四)
    后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终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镇江医院一次性赔偿汤某医疗费、造口复位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5000元。镇江医院并于当天把45000元支付给了汤某,至此双方为这起医疗纠纷握手言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本案虽然以调解而圆满结案,但这也给广大医疗单位提供了经验教训。在从事医疗服务行为中,必须要抱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尽量采用最科学、最可靠的检查诊断手段进行诊断治疗,在进行周密科学的检查诊断后再下结论,切不可草率下结论。尤其是有关令人闻之色变的病情,如传染病、癌症等,一定要做到慎之又慎,不可妄下结论,否则若是误诊,就会给病人带来巨大的身心痛苦和精神痛苦,而且也会影响医院的声誉。无论对病人,还是对医院,都是极其不利的。但愿广大医疗单位能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加强管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真正充分发挥白衣天使的职能,做病人的贴心人和保护神。  
 
    责任编辑:    今年六十多岁的汤某是镇江市丹徒区石马乡的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也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和主心骨。可是四年前医院的一次误诊却将他定位为癌症晚期,这使他及家人在死亡、恐惧、不安和焦虑中熬过了700多个日日夜夜,直到两年前,他到另一家医院复查,才得知自己并未患上癌症,而是医院的一次误疹,他的恶梦方醒。但是其身心和精神已经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未就此罢休,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误诊医院告上了法庭,打起了索赔官司。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与误诊医院握手言和,圆满地解决了这起医疗服务纠纷。

    (一)
    1998年6月初,汤某时常感到左下腹包块伴腹胀,腹泻浓血,便于6月11日前往镇江一家医院(以下简称镇江医院)去求诊。医院在诊断中未采用目前最科学、最可靠的取活组织检查,而是仅仅通过钡灌肠对汤某进行检查后便诊断汤某患有乙状结肠癌。汤某及其家人听到这一诊断结果后,如同晴天霹雷,简直不敢相信,怎么好端端地就得了癌症。抱着求生的欲望,汤某住进了医院,以便进一步地治疗。医院于同年6月18日对汤某进行剖腹探查手术,在手术中,发现汤某腹腔内有血性渗液,乙状结肠处有肿块,并有大网膜包裹,并发生广泛性粘连。医院仍然在没能进行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征得汤某家属同意后,给汤某实施横结肠造口手术。1998年7月10日汤某出院,出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癌伴回肠膀胱浸润,汤某共支付医疗费4558.43元。

    汤某拖着手术后的病体回到家中,由于实施了横结肠造口手术,造成了汤某的生产、生活的严重不便。汤某不仅无法象以往那样从事生产劳动,而且生活也需要专人照顾,更令他感到恐惧和不安的是医院的癌症晚期的诊断无疑是一份死亡通知书,使他一直感到自己生活在死亡的阴影中,说不定哪天就会离开亲人,离开眷念的人世…………每当想到这些,他的心里就一阵阵作痛,他对生活已经几乎彻底绝望了,只是在打发最后的时光。家人看到他痛苦的样子,也十分伤心和焦虑,对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来说,所有的安慰几乎都是多余的,家人也陪着他一起痛苦,甚至把家中的大树也砍伐下来为他准备棺木和后事……

    (二)
    时间一天天过去了,汤某及其家人在死亡的阴影和恐惧中捱过了一天又一天,汤某除了身体痛苦外,其精神痛苦也是不言而喻的。就这样度过了两年的时光,汤某也未感到身体有什么特别异样的变化。他感到很奇怪,自己已经是癌症晚期,可是两年过去了,自己还好端端的活着,医院癌症晚期的诊断是否准确,是否有误?他时常纳闷,是否需要重新检查?2000年5月初在家人的鼓励和陪同下,汤某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远赴浙江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去检查(以下简称浙医一院),经体验,发现汤某腹平软,无腹水病症,未及肿块,后又经B超详细检查,在汤某的盆腔、肝、胆、胰部位,均未见肿块和异常。为慎重起见,浙医一院于2000年10月25日出具公函给镇江医院,载明因对汤某进一步治疗的需要,需向镇江医院调阅汤某1998年6月18日在镇江医院手术治疗的病理切片以确诊。汤某的亲属于2000年11月8日持该函急匆匆地从杭州赶回镇江,到镇江医院去调取病理切片。镇江医院却告诉汤某的亲属,当时在对汤某实施手术过程中未做病理切片。汤某的亲属未能借到病理切片……

    汤某在2000年5月到浙医一院检查后就有点怀疑镇江医院的癌症诊断可能是误诊,现在才发现镇江医院在诊断和手术中连病理切片也未做,肯定是把自己误诊为癌症。这样自己不是太冤枉了,两年多来自己和家人不仅时时受到死亡的威胁,而且平白无故地接受了横结肠造口手术,造成对自己生活不便,且手术口已外翻,如不能复位,则将痛苦终身。汤某一方面为自己未患上癌症而庆幸,一方面又为自己被误诊为癌症后所带来的痛苦和打击忿忿不平。思前想后,他最终决定要找误诊的镇江医院讨个说法。他经过多方面咨询,于2001年11月5日到法院起诉镇江医院,把镇江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镇江医院退还医疗费、赔偿交通费、食宿费、二次诊断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4337.43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三)
    2002年3月4日,润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院差错损害赔偿案。在法庭上,汤某和镇江医院双方及其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唇枪舌战,你来我往,各自阐述着自己的理由,同时辩驳对方的主张和理由。

    汤某及其代理人提供了汤某在镇江医院的发病史卡,在浙医一院的门诊病历,浙医一院的借片函以及有关医学资料等证据。据此他们认为:1、镇江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根据肿瘤临床诊疗的常规和有关医学书籍,活体组织病理学诊断是目前肿瘤定性诊断的标准疗法。针对结肠癌的诊断虽有多种方法,如钡灌肠照影和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等等,但是活检仍然是最科学、最标准的诊断方法。这些内容在大量的肿瘤学、诊断学、肛肠科的教科书和一般普及资料中早已明确,并且在实施中也已被医学界确认。可是在汤某前往镇江医院求诊时,镇江医院在有条件有时机进行纤维肠镜之类的手段取活检的情况下,并没有本着对病人负责的态度,而是违反医学常规,仅仅在进行普通的钡灌肠检查后,就轻率地诊断汤某患上了“癌症”。而后在剖腹探查中,镇江医院再次违反医学常规,仅凭肉眼观察,连随手可做的足以科学确定“癌”的活检都没有做,就再次确认汤某属“乙状结肠癌晚期”,并在此结论的错误引导下,盲目地对汤某进行肠造口手术。因此说镇江医院在诊断和手术中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2、镇江医院的医疗行为对汤某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镇江医院在错误地诊断下,盲目地对汤某实施横结肠造口手术,致使汤某肠功能受损,造成了汤某出院后的产生能力和生活能力下降;而且在汤某被诊断为乙状结肠癌晚期后,汤某及其家人几年来一直生活在死亡的恐怖之中,精神受到了相当大的打击和伤害。镇江医院的误诊、误疗行为不仅给汤某造成了身体伤害,而且造成了精神伤害。3、镇江医院应对汤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民事侵权的司法解释的精神,镇江医院应退还汤某求诊时的医疗费、赔偿交通费、食宿费、二次诊断费;造口复位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计14000多元;由于镇江医院将汤某误诊为癌症,使汤某两年来生活在死亡的阴影下,心理上、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整个家庭也为之焦虑不安,因此镇江医院应赔偿汤某精神损失费50000元。

    镇江医院及其代理人则针锋相对地辩称:1、汤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汤某已丧失了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汤某诉请最基本的条件是认为镇江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行为,其依据是浙医一院于2000年5月对汤某所作的检查,汤某自己也承认是在浙江检查后知道误诊的,从他2000年5月知道误诊起到2001年11月起诉时,早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汤某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已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2、镇江医院未做病理切片,不能认为是误诊。虽然镇江医院未作病理切片分析,但根据医学资料及汤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认镇江医院存在误诊。汤某起诉的依据是浙医一院的检查报告单而并非镇江医院的病理切片,若汤某认为必须要做病理切片,那么汤某起诉构成因果关系的条件就不存在。镇江医院在对汤某的手术过程中,没有进行切片诊断,存在一定的差错。有可能对汤某造成伤害,但不是必然的。3、镇江医院未做切片虽然有一定过错,但也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种可能是误诊,一种可能诊断是正确的。结肠癌的诊断方法除了活体切片诊断外,还有其他诊断手段,只是这此手段不如病理切片准确而已。汤某现在也仅是通过一些不准确的诊断手段而得出的结果来起诉的。浙医一院也未对汤某做病理切片,实际上镇江医院与浙医一院都是用同样的手段来诊断病情的。镇江医院诊断为癌症晚期,也不排除有好转的可能,汤某仅凭自己仍活着就认定镇江医院当时是误诊,显然是不科学的。

    汤某及其代理人就镇江医院的上述辩称提出了自己的理由:1、汤某在2000年5月在浙医一院检查时怀疑自己可能不是癌症,而并非确诊。直到11月8日持浙医一院的函到镇江医院调取病理切片时,而发现镇江医院在手术中未作病理切片,浙一医院才确诊汤某不是癌症病人。这时,汤某才知道镇江医院存在误诊,此时才真正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汤某的起诉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未丧失胜诉权。2、镇江医院在诊断和手术中未作病理切片而错误地认为汤某属癌症晚期,明显存在过错;而且根据医学常识和临床经验,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在生存2年后复查,肿瘤自行消失的可能性是没有的。再者,镇江医院称其不是误诊,却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汤某确实患上癌症。因此镇江医院的辩称理由并不能成立,镇江医院应为其误诊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各不相让。庭审相当激烈。主审法官适时宣布休庭,给双方当事人留下和解的机会和余地。

   (四)
    后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终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镇江医院一次性赔偿汤某医疗费、造口复位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5000元。镇江医院并于当天把45000元支付给了汤某,至此双方为这起医疗纠纷握手言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本案虽然以调解而圆满结案,但这也给广大医疗单位提供了经验教训。在从事医疗服务行为中,必须要抱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尽量采用最科学、最可靠的检查诊断手段进行诊断治疗,在进行周密科学的检查诊断后再下结论,切不可草率下结论。尤其是有关令人闻之色变的病情,如传染病、癌症等,一定要做到慎之又慎,不可妄下结论,否则若是误诊,就会给病人带来巨大的身心痛苦和精神痛苦,而且也会影响医院的声誉。无论对病人,还是对医院,都是极其不利的。但愿广大医疗单位能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加强管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真正充分发挥白衣天使的职能,做病人的贴心人和保护神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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