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见习记者 蒲哲 通讯员龚明报道:12岁女孩晓秋\(化名\的一次意外摔伤,被两家医院诊断为肿瘤并接受化疗。8年后,晓秋再次接受检查发现病情并非“肿瘤”,认为医院误诊遂怒而索赔160万元。昨日,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医院赔偿30万元,并各自支付其每天的治疗费315元。。 1995年,当时只有12岁的晓秋,就读于青山任家路中学。那年的12月,学校组织了元旦联欢晚会,晓秋也参加了节目。不想,跳舞的时候晓秋不慎摔倒,并出现颈部疼痛、头晕等症状。随后,她被送往武汉多家医院及外地医院医治。
1996年2月1日,因诊断结果不一,晓秋再次到武汉某医院就诊。经门诊磁共振检查,她被诊断为“颈1-7脊髓肿瘤”。同年2月27日,晓秋被家人送往武汉一专业医院治疗。但该医院在未进行进一步观察和确诊的情况下,依据磁共振的诊断结果,就对晓秋进行了放射治疗,并引发了其器官病变。
2003年3月18日,晓秋因病危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这一次,她被诊断为“双侧支气管炎,颈髓损伤炎症,放疗后遗症、败血症。”9月8日,晓秋到协和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颈脊髓外伤及放疗损伤引起的神经系统病变后遗症。”这时晓秋才知道,自己的病并不是脊髓肿瘤。
而此时,她已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光是每天的治疗费就要700元。悲愤之余,想着自己忍受了8年的病痛折磨,晓秋决定向两家医院讨“说法”。
案件审理中,因一被告医院未能提供相关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医院因“诊断缺乏医学科学准确性”和“未进行进一步观察和确诊”并进行化疗,且无法提供证据表明与晓秋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对晓秋的损失进行赔偿。
据悉,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原被告均表示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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