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岁的叶某,在2003年患上了一场大病,经过住院又转院治疗,最终被诊断为双肺继发性结核;结核性脑膜炎,并因此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其父认为,如果不是首诊医院的误诊、延治,叶某的病情就不会加重,并在转化、恶化过程中导致今天的结果。因此,他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5月17日,记者获悉,这起我市首例患者将首诊医院诉上被告席的医疗纠纷案,已被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据悉,原告向被告索赔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18万余元,其中包括 1.4万余元的伤残补助金和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原告 医院误诊延诊该赔
2003年12月1日,叶某因病到被告医院检查时,被该院医生诊断为肺痈,气血两虚,西医诊断为左肺脓肿,全身多发性脓肿,贫血(重度),溃肠性结肠炎而入院接受治疗。
在治疗期间,医院共为叶某拍了4张 X片子,并各附报告单1份,医生按照入院检查时的诊断结论为叶某实施了治疗。次年1月8日,叶某头痛剧烈,经被告医院会诊后,仍未诊断出原告患有结核病的诊断意见。同年1月17日,叶某生命垂危,医院在将其转往其他医院时的诊断书中,仍以中医为肺痈,气血两虚,西医为肺脓肿(左),全身多发脓肿,急性脑炎,贫血(中),溃疡性结肠炎的结论。同日,接受叶某住院的医院向叶某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并在随后看了初诊医院拍摄的 X片后,指出每一张 X片都有结核的存在和传播,且其结核播散的现时病状,远比当初拍摄 X片时严重的多。这一诊断结果,也得到了另一家权威医院的确认。 2004年1月30日,叶强再次转院,在市肺科医院接受治疗。出院时,医嘱其每月复查一次,复查期为出院后两年。
叶某父亲认为:作为首诊医院,被告自始至终未能对原告患有“结核病”确诊和对症治疗,导致原告住院48天中病情不断加重、转化和恶化,在病危时不得不转院。由于被告的过失,给原告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治疗和康复难度及加大了治疗费用,且使其劳动能力受限等。据此,叶某委托父亲将首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
被告 正常医疗行为拒赔
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原告以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等为由,请求法院准予缓交诉讼费用,待判决或先予执行后交纳。同时,叶某又以其诉请中涉及医疗费的追还、被告具有承担能力等理由,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对原告的诉讼理由及索赔事项及数额,被告均提出异议。其认为:首先,根据原告入院时的情况,对其患结核诊断当时不能确定,故未能进行抗结核治疗。而原告仅靠个别专家的证明,依据 X线检查即定论为结核不能成立;其次,在治疗过程中,叶某的病情逐渐好转,表现在精神较佳,食欲增加,睡眠改善,疼痛消失等方面。而其病情出现变化并转院,是因为出现脑膜炎的新情况,而并非入院时的原有疾病加重所致;再次,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院尽职尽责,履行了医院应尽的职责。因为医院在会诊后,对原告的病情结论是:不排除结核,医院所做各项检查不支持结核,可在该院及外院同时送标本检查,明确是否有结核。对此结果,原告家属以经济困难、化验检查太多等为由拒绝。正是由于患者家属的不配合,拒绝相关检查,才使其结核不能确定。据此,被告以原告生病自己又延误治疗,使病情多样化复杂化,病情较重,要明确诊断及治疗,就应自己支付看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要求医院支付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进展 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
据悉,此案经甘肃省医鉴2004098 号·兰州医鉴2004 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后,以导致(叶某)结核延误诊断、治疗,属医方医疗过失;但患者结核的临床表现不很典型,也是导致延误诊断的原因;结核是一种慢性病,医方延误诊治时间较短,未给患者(叶某)造成明显人身损害。患者在确诊结核后得到了及时有效治疗等为由,作出了鉴定结果:院方不构成医疗事故。
那么,这起颇有争议的医患纠纷案到底结果如何?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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