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周岁的王某因发烧在镇卫生院接受治疗时,因医院的漏诊行为,造成脑瘫。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后河镇卫生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共计8.2万余元。 2002年1月25日,王某因发烧、咳嗽到被告内黄县后河镇卫生院就诊,该院医生牛银河诊断为支气管炎,并开出处方给原告输液治疗。次日,原告因病情未见好转,又到被告处诊治,医生牛银河继续按原方案给原告输液。期间,原告发生抽搐,被告未查出病因,也未让原告转院治疗,致使原告病情逐渐加重。原告要求转到内黄县人民医院,入院后因原告病情发展较快,在未来得及作任何辅助检查的情况下,遂转往濮阳市人民医院。入院时该院诊断为:1、颅内感染;2、中毒性脑病;3、肺炎。经治疗,出院时原告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出院后原告又转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2002年3月7日出院。出院证中载明:1、中枢感染;2、急性脱髓性脑病;3、肺部感染;4、心肌炎;5、电解质紊乱;6、消化道出血。2002年4月11日,原告再次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1、脑病后遗症;2、继发性脑瘫。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2004年12月1日,法院委托安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脑瘫与被告的诊疗是否存在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病历有异议,安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2005年3月10日,原告申请改变案由为医疗过错赔偿,赔偿数额由3万元增加到8.2万余元。2005年4月6日,法院委托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门诊对原告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结论:“王亚龙植物状态系脑部瘫痪后遗症,属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2002年元月25日、26日,原告在被告处诊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未诊断出原告患病的主要病因(即脑病),致使原告延误治疗时机,形成脑瘫,属漏诊。被告的漏诊行为与原告形成脑瘫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内黄县后河镇卫生院不服,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