哮喘病人崔老太在北京和义哮喘病医院(下称和义医院)诊治过程中病发身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中院经审理认定,和义医院无法提供相关人员行医资质,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失,终审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1.5万余元。
原告称,2004年5月21日,崔老太因患哮喘病到和义医院治疗,医务人员宣称该医院系哮喘病专科医院,动员患者住院治疗。当日下午6点左右,患者办理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次日凌晨4点左右,崔老太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死亡是因医务人员不在岗,致抢救不及时及抢救措施不当造成的,要求医院赔偿40万元。
和义医院表示,崔老太的死是疾病自然发展所致,医院并不存在过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哮喘病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和义医院不能证明为患者实施诊治护理的相关医护人员的合法资质。且在崔老太入院时未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无法自主呼吸的危重患者使用无创呼吸机也违反了救治原则。
北京医学会认定,和义医院的过失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最终作出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结论。
一中院认为,医院在对崔老太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失行为,对崔老太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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