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籍男子何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昏迷不醒,被送到海南省临高县皇桐镇卫生院治疗,但该卫生院却以醉酒进行输液治疗,事后何某死亡。双方因在赔偿方面未达成一致,于是死者家属将皇桐卫生院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卫生院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07761.9元。
“醒酒”治疗男子死亡
2007年1月9日晚,湖南一男子何某因昏迷不醒,其亲属将他送到临高县皇桐卫生院进行治疗。接诊后,由于该卫生院没有X光、CT等医疗设备对何某其他部位进行检查,该院医生只对何某进行临床查体,诊断何某的病因为“醉酒”。之后,该院医生给何某开了醒酒的处方并进行输液治疗。输完液后,何某被家属护送回家,不料却在途中死亡。
卫生院没有对何某填写门诊病历记录。在何某死亡后,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尸检。得出何某主要死因的结论为: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面部受撞击造成对冲性硬脑膜下血肿、脑损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被判赔偿10.7万余元
本是受伤,卫生院却按醉酒进行治疗,不但治疗有误,而且延误了对何某伤情进行抢救的最佳时机。因此,卫生院应对何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何某的家属据此向皇桐卫生院提出索赔未果后,遂向当地法院起诉。
临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何某因昏迷不醒被家属送往临高县皇桐卫生院治疗,该院对何某进行诊治,双方之间已建立医患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根据患者的情况做好病历书写、治愈病患,保护患者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但卫生院医务人员未仔细检查何某的病情,以何某喝醉酒而对他进行诊疗,并开处方给他进行输液醒酒,造成何某输完液后被护送回家的途中死亡。经公安部门尸检鉴定,确定何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面部受撞击造成对冲性硬脑膜下血肿、脑损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的。
卫生院对何某的诊疗存在医疗过错,对何某的死亡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院也未申请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近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何某亲属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77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