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 南宁讯一名产妇在一家卫生院生产后大出血,留下了严重的脑病,智力受到影响。5月23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卫生院对该产妇的残疾承担25%的责任,赔偿该产妇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多元。
2002年5月2日下午4时20分,黄某到南宁市西乡塘卫生院待产。第二天凌晨0时20分,黄某顺产出一个重度窒息的女婴,女婴的脐带绕颈两周,医护人员立即对新生儿进行救治。40分钟后,新生儿恢复自主呼吸,不料产妇随后出现了大出血。卫生院进行了紧急救治后,将黄某送往广西区妇幼保健院抢救。
黄某在广西区内多家医院诊治,仍然留下了言语欠清、活动不便的症状,最终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2004年7月,黄某的家属诉至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西乡塘卫生院赔偿损失。经南宁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黄某不服,向广西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广西医学会也认定该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今年1月,黄某再次起诉,认为由于西乡塘卫生院严重不负责任,接产医生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合理的分娩方案,造成原告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事后又未及时进行抢救,导致黄某终生残疾,要求卫生院赔偿她医疗费等10项费用共计76.4万多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卫生院对黄某产程观察、记录及处理存在不足,与黄某产程中子宫不全破裂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两级医学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因为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故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
(庞丽 班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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