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5月26日,省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2005年度全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高秀云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因输入变质(含絮状物)药物奥迪金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被邹城市人民法院(2005)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违反“三查七对”诊疗常规。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鲁金司鉴中心[2005]临析字第2号司法鉴定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高秀云所输的液体内有絮状物并出现抽搐及突然体温升高等反应,主要是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因此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宋律师发表的《代理词》认为:原告证据第8号病历《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证实,被告实习护士杜某独立操作,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自2004年12月2日11:40AM静滴奥迪金 至1:30PM发现奥迪金组液体内有絮状物,为原告输入变质的奥迪金药物长达1小时50分。原告在此期间出现1:20PM 烦躁不安,两眼上翻,四肢抽搐,欲呕吐等体征明显变化。而被告医护人员仍然给予安定5MG肌注,胃复安10MG肌注,再观察了10分钟。没有针对变质药物致损问题采取对症抢救措施。 (2005)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高秀云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给原告输注了有絮状物的奥迪金后,病情加重,现原告呈亚植物状态。原告高秀云所受到的损害与在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主要是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有过错造成的,该案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也是由被告造成的,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即被告负70%的赔偿责任,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病情的发展亦有一定的原因。”
诊疗常规:三查七对
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的内容)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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