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漏偏逢连阴雨,江苏省滨海县一农民工工伤后,因救治不力终致右肢坏死被迫截肢而终身残疾。两家法院先后审理了该农民工受害赔偿纠纷案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受害农民工先后从两家单位获得赔偿90000元和177000元。
工作遇险农民工痛失右臂
2004年5月31日,滨海县的林鸣西与国营滨海县棉花原种场签订了投资棉花保种加工销售合同书从事棉花加工生产等业务。不久,有一定技术的李谷春被聘请从事棉花加工、机械挡车工作,约定年薪为2万元。
李谷春非常珍惜这份工作,也确实干得很卖力,他只希望能够一直干下去。然而,天不遂人愿,2004年10月4日,李谷春在工作时不慎受伤,致右肘软组织广泛损伤、不全骨折,同时伴有血管、神经断裂。李谷春当场就痛得晕了过去。同事立即就近送他到当地八滩人民医院治疗,八滩人民医院因医疗条件有限,予以包扎后建议他们转送其他医院。随即,李谷春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广济分院(以下简称广济医院)治疗。
广济医院对李谷春伤情的入院诊断为:右肘部砸伤,右肘部软组织挫伤,并决定进行右肘部探查修复术。当天晚上,手术如期进行,广济医院助理医师张某一人身兼麻醉医师、手术医师二职,另一巡回护士王某某参与护理。术前,没有医生告知李谷春术后肢体有可能坏死需截肢等不良后果。术后诊断为:右肘部软组织挫伤;右肘部血管神经离断;右肱骨内侧踝骨折;右尺骨切迹骨折。
手术后,李谷春的伤部没有出现应有的好转迹象,反而日益肿胀。10月7日,广济医院医生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共同会诊李谷春的伤情后,建议其行患肢截肢术。李谷春及其亲属初闻此消息,大为震惊,怎么本来没说需要截肢的,动了手术之后又要截肢了?他们对广济医院的医疗水平产生了怀疑,强烈要求转院治疗。
10月8日,李谷春转入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经专家诊断,截肢已是不可避免,并且事不宜迟。当日就进行了右上臂中段截肢术,10月18日出院,诊断为:右肘部鹰嘴骨折及动脉血管损伤后肢体坏死。要求必要时安装假肢,全休6个月。
整个医疗期间,李谷春及其亲属共花去医疗费18623.50元,其中在广济医院的费用为6330元。
多次调解雇主赔偿九万
李谷春出院后回家休养,一直处于闷闷不乐中。工作丢了,肢体残缺了,如何养家糊口。李谷春和家人商量后,于2004年11月22日向滨海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雇主林鸣西、向成功、国营滨海县棉花原种场、滨海县农业局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80456元。
2004年12月13日,滨海县法院作出法医医学鉴定书,结论为李谷春右上臂损伤截肢术后构成三级伤残。
滨海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林鸣西、向成功一次性补偿李谷春9万元,诉讼费用10425元由李谷春负担。
审理中,有人提出李谷春右上臂损伤截肢不仅仅是工作中受伤的原因,与他在广济医院治疗时治疗处置不当也有很大关系,还应该找医院赔偿。李谷春及其家人认为有道理,于是去广济医院要求其赔偿,但广济医院认为自己没责任,不同意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谷春无奈之下再次走向法院。
医疗鉴定再起波澜
2005年5月8日,李谷春向盐城亭湖区法院起诉,认为他的伤残与广济医院的诊治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广济医院应对该起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被告广济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计471063元,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疏于管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亭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广济医院辩称,李谷春造成肢残主要是由其自身伤情决定的,李谷春自身应负主要责任;李谷春已在雇员损害赔偿一案中获赔,已获赔部分应予冲减;本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李谷春伤残应认定为四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亭湖区法院依广济医院的申请委托盐城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盐城市医学会于2005年7月7日作出鉴定,认为:广济医院在诊治患者李谷春右肘部外伤过程中,诊断明确,手术处理基本符合治疗原则。但存在以下主要缺陷:手术治疗不够及时;术中无上级医师指导;医疗文件记录不规范。患者右上肢截肢主要是由于术后并发症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谷春不服此鉴定,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鉴定,认为:李谷春因机械所致右肘软组织广泛损伤,不全骨折,合伴血管、神经断裂,伤情复杂、严重,导致肢体坏死,是形成肢残的主要原因;医方诊断明确,但治疗不及时,清创时采取措施不力,未能修复、恢复有效血供,术后观察、记录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与肢体坏死有一定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公正判决双方皆服
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已获9万元赔偿与本案的关系问题,亭湖区法院认为,李谷春因伤所受的损失一方面是由原告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造成的,这部分的损失依法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由被告广济医院在医治过程中造成的,应由广济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两次诉讼请求可根据侵害主体分别诉讼,但赔偿总额需在伤残标准总额内,且应分清两侵害主体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处理。根据医疗鉴定结论,广济医院应负次要责任。现李谷春从雇主处所获的赔偿9万元尚不够其所有的损失,亦不能冲抵广济医院应赔偿的份额。
据此,亭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济医院赔偿原告李谷春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177000元。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8368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被告广济医院负担12368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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