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 忠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一场人身侵害官司,从县级法院一直打到市中院,其中的争议点是病人一定要出院,他出院后出了状况,医院要不要负责。
事情起源于2004年10月的一天,几个少年将少年杨某暴打一顿,杨某被打伤后,在磐安县人民医院住院5天,出院后继续上学,没想到被打出来的肾病就一直不见好。在这两年里,杨某边治疗边读书,医疗费护理费七七八八花了4万多。杨家一气之下决定打官司。
打人的几个少年都被列为被告,一审磐安县法院做出的判决是几个施暴的少年都要承担责任,这点大家都没有异议。
意外的是,还有一个被告是磐安县人民医院,也正是医院对一审结果不满,上诉到了金华市中院。
杨家父母认为,儿子久治不愈,医院也有责任,因为他们后来知道,肾挫伤病人要绝对卧床休息2-4周,这是保守治疗肾挫伤的重要手段。但儿子当时第一次住院住了5天就要求出院,在出院时,医生也没明确告诉他。这和儿子的病情后来演变为包膜下血肿,继而形成泌尿系统继发性炎症有很大关系。家属觉得医院“告知不足,存在医疗过错”。
当时一审法院判决针对杨某的这个人身伤害,责任这么分:那几个动手的少年负60%责任,医院负30%责任,杨某自己负10%责任。
医院不服,觉得是病人自己一定要出院,出院后毛病不好怎能再怪医院,30%的责任比例太高了,于是提起上诉,当时杨某也提出,自己还要承担10%也高了。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完全尽到当时出院不妥的提醒义务,和提早出院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告知义务,是引起扩大损失的原因之一,当然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