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在为骨折患者李女士治疗时,未告知李女士股骨头置换属自费项目,便选择了高出国产材料上万元的进口股骨头假体,结果被李女士以侵犯知情权告上法院。
近日,一中院认为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应补偿3000元。
2005年8月19日,李女士不慎摔倒,左腿骨折,被送往医院的骨科进行治疗。治疗期间,主治医生告诉其家人,最佳治疗方案是置换股骨头,并可以用医保报销,这种方案能让她早日康复,否则容易引起肺部等其他感染。李女士的家人同意了,但办理结算手续时被告知1.9万余元的人工器官费不能报销。
事后李女士了解到,她的伤情还可以使用“查理钉固定”治疗的方案,只需要2000元左右就可以完成手术,她以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这1.9万余元。
但医院辩称,手术前已告知置换股骨头为自费,而且她的家人已在《自费项目协议书》上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医保参保人员,理应知晓住院医疗费用由自费和医保报销两部分组成。医院实施的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效果良好,因此采用该治疗方案并无不当。但由于医院不能证明其提交的《自费项目协议书》系李女士或其家属签字,故被认定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对材料使用费应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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