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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家属签字 医院被判赔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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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家属签字 医院被判赔3万
 
 

 

    晨报丹东讯(记者赵威)一次手术让女患者保住了性命,然而手术后,女患者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因为她在手术时“丢”了子宫。

  今年2月的一天,家住丹东市浪头镇新婚不久的晓静突感身体不适,经丹东市内某医院初诊,晓静一侧卵巢疑似出现肿瘤。家人决定让晓静住进附近一亲属所工作的某职工医院进行治疗。入院后,在取得晓静同意后,院方决定对她实施手术治疗。

  在手术开始前,院方向晓静出具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表明:“若卵巢组织被病变浸泡过多,只能保留少许,可能引起终身不育,若为恶性,需进行根治手术。”晓静及家人签字表示同意。一小时后,晓静被推进了手术室,其中的一名医护人员正是晓静的亲属。

  在手术过程中,主治医生发现晓静的肿瘤属于恶性,癌细胞已扩散,需切除子宫才有可能保住生命。

  因时间紧急,又想到晓静的亲戚也在手术现场,于是主治医生只是口头向晓静家属征求意见,经同意后,没让晓静家属签字,就为晓静进行了子宫切除术。

  术后第三天,晓静出现了并发症。当院方欲对其进行治疗修补时,晓静却已不告而别。

  近日,晓静以该医院非法行医、切除自己身体器官造成自己终生不育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职工医院根据晓静当初的病情对其诊断明确,并实施手术治疗,切除其患病身体器官措施得当。但院方在手术中根据病情需要更改手术方案时,应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并应由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其次,对晓静在手术后出现并发症,院方没能及时发现并进行补救措施,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晓静没能积极配合院方治疗手术后产生的并发症,晓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给晓静医疗费3万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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