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晚报3月30日报道 法院昨一审认为病人死亡是其自己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医院只承担“不出诊”的违约责任
大邑县沙渠镇医院大门口悬挂的广告牌上写着:“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但是,距离医院不到300米的居民邓志明凌晨发病,其妻子到医院请医生,值班护士却不叫医生出诊。当天上午,邓志明因病去世,杨华认为丈夫的死是因为医生没有出诊延误了治疗时间,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0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本报曾于2006年3月3日作报道)。昨日,大邑县法院判决沙渠镇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0733.95元,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起诉主张不予支持。
凌晨发急病医生不出诊
2006年2月17日凌晨1时30分,杨华的丈夫邓志明突然头痛得在床上打滚,于是杨华跑到距离家不到300米的沙渠镇医院请医生。
到了医院,杨华看见值班女护士李丹躺在沙发上。她对女护士说丈夫病了,头痛得很厉害,请医生到家里去诊断。但是,李丹躺在沙发上说,医生睡觉了,去不了,叫她把病人扶到医院里去。“家里只有我和女儿,扶不动病人,请医生去看一下嘛!”杨华说,她当时几乎是在哀求护士。但是护士坚持叫她把病人扶到医院来。杨华见护士没有去喊医生,又担心丈夫的病情,只好回家了。
○案情分析
四川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值班护士在工作中称医生睡觉了不能出诊,不仅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更是医德不高的体现。由于李丹是在工作中拒绝了杨华请医生出诊的要求,所以她的行为是医院的职务行为,医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大邑县法院:沙渠镇医院值班护士在未告知医生的情况下,拒绝出诊,其行为应视为沙渠镇医院的职务行为。
舍近求远病人死亡
邓志明见没有请到医生,问了杨华去医院的情况后,一生气,病情加重,右半身都麻木了。杨华连忙到几个亲戚家找人将邓志明送往医院。邓志明说,既然沙渠医院不出诊,就到临近的安仁镇卫生院去治疗。安仁镇卫生院的医生诊断后说发病时间太长无法抢救,建议转到大邑县医院。当天上午,邓志明在大邑县医院死亡。
○案情分析
大邑县法院:邓志明被沙渠镇医院拒绝出诊后,自己决定到相对较远的安仁镇卫生院治疗,在去安仁镇卫生院的途中要经过沙渠镇医院,可以再次到该医院就诊。由于邓志明舍近求远,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到安仁镇卫生院后,医生三次要求他转院,都被其拒绝,最后导致邓志明死亡。邓志明的死亡既有沙渠镇医院不出诊的原因,又有自身延误抢救时间、自身病理等综合原因,邓志明应承担主要责任。
调解无效家属要索赔
“沙渠医院门口的灯箱上写着24小时应诊、免费接送病人,但是他们没有兑现这个公开的承诺,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间,导致我丈夫死亡。他们不讲医德,应该为我丈夫的死承担责任!”杨华愤怒地说。据悉,杨华是邓志明的再婚妻子,家中还有两个孩子,邓志明是这个家庭中的顶梁柱。“他走了,我当时真想跟着一起死!”杨华说,她一定要为丈夫讨回公道。
“经过我们当地社区委员会调解,医院方面称没有责任,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还称我们耽误了医院的正常办公,要起诉我。”杨华拿出的社区委员会的座谈记录本上写着,医院称值班护士李丹什么都不懂,还要将李丹辞退。2006年3月2日,记者到沙渠镇医院采访时,该院院长李富文称,根据卫生部的规定,晚上12时以后医生就可以睡觉,但是病人到医院后医生要立即起床治疗,保证24小时应诊;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不承担120急救的任务,所以医院承诺接送的只是危重病人和产妇、手术病人。当时不知道邓志明的病情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所以没有派医护人员去接。
记者问他,杨华要求医生出诊,医院是否应该派人前去?李富文说:“怪只怪来请医生的家属,既然护士没有去叫医生,他老公的病又那么重,她咋不扭到护士闹?她如果扭到闹,医院就要派医生去。”
2006年4月12日,杨华到大邑县法院起诉,要求沙渠镇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0万余元。
○案情分析
四川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沙渠镇医院以广告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承诺24小时救护车免费接送危重病人和手术病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患者或病人家属不论何时到医院要求为患者诊断,就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
大邑县法院:沙渠镇医院没有履行面向社会的公开承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10%
昨日上午,大邑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沙渠镇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邓志明家属20733.95元;对于杨华起诉的精神抚慰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宣判后,沙渠镇医院的代理人表示,这样判决体现了法院的人性化执法。
律师说案: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四川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沙渠镇卫生院和患者之间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这个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杨华受丈夫委托到医院要求医生出诊的行为,是考验医院是否履行承诺的行为。医院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就构成违约,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邓志明经过沙渠镇卫生院时,负气不进该医院就诊,在安仁镇卫生院医生告知了病情,三次要求他转院被拒绝,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邓志明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可以预见危险后果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本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2001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邓志明之死不属于侵权纠纷,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杨华起诉主张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