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作协议后,我们才知道他是无证行医。”本市一民营诊所将该诊所的整容科室承包给童某之后,发现其没有行医执照,且与患者产生了不少医疗纠纷,于是与童某单方面解约。童某以该诊所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28万元。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合作仅仅几个月,童某与本市一民营诊所就因承包美容科的合同是否有效打了大半年的官司。童某告诉法官,2004年他与该诊所签订《医疗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开办整形美容科。由诊所提供医疗美容科的场地,童某提供医生和设备,并负责市场运作、宣传策划和经营,童某每月向诊所支付 2万元的管理费。不久,诊所发现童某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9月13日,诊所向童某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并封存了医疗美容科内的所有物品。
童某认为诊所在他投入了大笔广告宣传费后,无端阻挠合同的履行,并封存他所购买的设备和医疗档案,致使他无法开展医疗活动,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是违约行为,要求诊所返还押金、定金,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
而诊所认为自己的行为正当合理。诊所代理律师辩称,在合同签订之前,童某隐瞒了其是无证行医的事实,假称自己的执业许可证正在审核中,还未转来本市。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与无行医资格的个人进行医疗合作。“签约后,我们多次向童某催要行医执照,他拿不出,这才知道他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诊所董事长李某向法庭出示了两个患者的证言,“他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却多次为患者做手术。”同时诊所发现童某擅自发布违规的医疗广告。为了规范童某的行为,诊所与童某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童某不得从事医疗美容,只能从事生活美容,且需要预付 20万元合作费。但童某没有履行合约,诊所无奈之下单方面解约。
对于诊所的说法,童某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解。他表示从未亲自进行过医疗手术,平时从事的是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美容科的宣传运作,因此不属于非法行医,诊所毁约毫无道理。
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