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立春 实习生 黄晴)妻子在医院死亡,丈夫胡某认为其死与医院有直接关系,遂把西京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1万元。日前,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胡某补偿人民币3万元。2005年3月2日,山西人胡某之妻姚某住进西京医院心血管外科接受治疗。3月21日,医院给姚某进行了二尖瓣、主动脉瓣置换手术。不料,3月25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姚某病逝。胡某认为,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服务过失行为,违反医疗常规,患者的死亡与院方术后安全保障措施不周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认为,患者出现低心排综合征及肾功能衰竭是心外手术的并发症,术前已将危险性向家属讲清楚了。医方的诊断、治疗无过错,符合医疗常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2005年12月22日,西安医学会对这起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是:医方入院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式选择符合医疗常规;患者死亡为术后心功能、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所致;医方存在与患方沟通、告知不够的工作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的死因非被告故意或过失侵权而造成的,故原告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负有有效告知义务,却没将手术风险明确、全面告知原告方,仅让原告方在事前印好的制式文件上签字,故因被告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不足,应对原告作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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