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医院能否以尽到自己的义务为由对抗医患双方的约定?3月2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宣判,判决支持患者林某的诉讼请求,即对医院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今年58岁的林某,患牛皮癣已经多年,经过多次治疗,效果不甚明显。去年9月,林某看到七台河市某小医院发布一个“三个疗程(一个半月),只需花3500元即可治愈牛皮癣”的医疗广告,便前往该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其为银屑病寻常型牛皮癣。林某在得到医生“三个疗程花3500元即可治愈”的承诺后,决定在此接受治疗。经过三个多疗程的治疗后,林某却花掉4730元,但仍不见效。林某便找到医院要求退款。医院答复其诊断、治疗及用药都不存在问题,因为牛皮癣的病因尚不清楚,目前无根治的药物,要求治愈是没有道理的。故林某要求医院退还4730元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双方所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双方就诊断治疗等问题没有特别约定,医院方只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为患者进行诊治,就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即使没有治愈甚至没有明显效果,患者仍须按规定缴纳费用。但是,如果医患双方就诊断治疗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和接诊医生都承诺“三个疗程,只需花3500元,即可治愈牛皮癣”,医院就应据此履行为林某治愈牛皮癣的义务。林某已履行了缴纳费用的义务,而医院虽尽到一般义务,但是没有达到治逾的效果,实属违约的行为,给林某造成经济损失,医院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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