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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一次性补偿13.6万元 家属拿不到钱状告医院被驳回 转诉签约的医生 获得法院支持 
                          本报讯  张某的妻子在一家医院经急诊治疗死亡后,该院急诊科主任朱某与张某私下签了一份补偿13.6万元的协议。因补偿款迟迟未到手,张某先后将医院和朱某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协议系朱某个人与张某签订的补偿协议,故判令朱某向张某给付一次性补偿金13.6万元,而医院则无须依据这份协议进行支付补偿金。 
                         
                        
                        
                        
                        
                        
                         
                          患者死亡 医生与家属“私了” 
                         
                          原告张某称,2006年3月3日,他妻子因腹泻来到西城区某医院进行急诊治疗,然而妻子于次日便因输“鱼腥草”注射液过敏死亡。 
                         
                          此后,张某及亲属就赔偿问题找到医院要求予以解决。当年3月11日,作为这家医院急诊科主任的朱某应张某之约,到海淀区万寿路附近签订了一份一次性补偿13.6万元的协议书,当时双方均签了字。 
                         
                          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家属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金13.6万元。 
                         
                          补偿金到位后,双方以后不再提及此事。 
                         
                          拿不到钱 家属告医院被驳回 
                         
                          2006年9月,迟迟没有拿到这笔补偿金的张某,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协议支付补偿金。但医院认为朱某签订这份协议并非履行职务,而且院方对患者的死亡亦不存在过错。 
                         
                          后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与张某签订协议时间并非医院工作时间,签订地点亦不在医院,而且协议的主体是朱某个人和张某签订的,故应认定系朱某个人与张某达成的补偿协议,张某要求医院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无法律依据。 
                         
                          变更被告 家属再诉签约的医生 
                         
                          张某在这起诉讼中败诉后,又将朱某直接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履行协议,向他支付补偿金13.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 
                         
                          庭审中,朱某辩称,医生为患者所做的输液治疗符合医疗规范,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由于死者亲属情绪激动,他作为急诊科负责人和张某进行过数次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朱某称当时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为了“尽快脱身”,但她同时表示张某并未采取欺诈、胁迫等行为。 
                         
                          朱某表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她也没有权利代表医院签署协议,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私了”协议有效力 
                         
                          医生应赔1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朱某之间签订的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朱某同意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金13.6万元,应当予以履行。 
                         
                          同时,由于上述协议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张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故法院对违约金一项不予支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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