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导致自己生下残疾儿,闻女士把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闻女士一家医疗费5700余元。
原告闻女士诉称,其怀孕后从2004年6月开始持续到被告医院作产前检查,共计作B超检查5次。2005年2月3日在被告处产下一子,出生后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唇腭裂3度,系严重的残疾儿。由于孩子天生不能自主吸吮,只能靠人工喂养;其腭裂至咽喉部位,喂养时不可避免的时常呛肺,以至出生近半年来,多次因呛奶引起肺炎住院治疗。唇腭裂修复手术需要进行多次、历时多年才能完成,给家里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闻女士认为,被告在几次B超后均发现胎儿颜面欠清晰,但没有提示和告知原告进一步作产前诊断,致使原告产下重残儿,给二原告和整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和巨大损失。尽管二原告及孩子的祖父母终日轮流精心喂养,孩子仍然时常患吸入性肺炎,只得不断地奔波于医院之间。原告的损失是因被告在履行服务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5700余元,因其医疗过失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9万余元以及因其医疗过失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继续负赔偿责任。
被告回龙观镇医院认为,闻女士的五次B超不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情况,B超报告均交给原告一份,在上面均注明因胎位关系颜面显示欠清晰的文字表述。院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告作出了相应的口头提示,尽了相应的义务。
法院认为,闻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告作出的胎儿颜面部不清,欠清或不显示的检查结果,应考虑到其中包含的不确定性。原告未进行更进一步的检查、诊断,其对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昌平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患方所述情况与该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关,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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