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该市市民广为关注的少年胡杰状告徐州市某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胡杰又获赔34943.47元,至此,这名跛腿少年已两次在法庭上击败对手,共计获得赔偿6万余元。
2001年1月11日,胡杰因“右膝外翻矫形”至徐州市某附属医院骨科接受治疗,其右下肢近膝部有一纵形局部约5×20cm2大小疤痕。两日后,医院为其行“股骨髁上截骨、矫形十字叉斯氏针内固定术”,手术顺利。半年期满时,胡杰再次入院行“右膝关节闭合松解内固定取出术”。不料,到了2002年5月时,胡杰却再次发生右膝外翻,且行走跛形明显,右下肢缩短8厘米,肌肉萎缩。该病例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右膝外侧烫伤疤痕挛缩是膝外翻形成复发的重要原因,医方未给予处理属违反诊疗常规;目前膝外翻复发,是由于患者正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也与医方膝外侧疤痕未给予相应处理有关。对患者膝外翻复发应负轻微责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虽然鉴定结论明确了,但医患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却多次协商无果。
2004年,胡杰第一次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徐州市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未能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发生伤害后果,过错明显,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胡杰因患右膝外侧烫伤疤痕挛缩之原发病也应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故由其自身承担50%的损失。
2006年10月,胡杰因右膝部外翻畸形前往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膝旋转铰链式人工膝关节置换术”,于同年11月20日出院,切口愈合、双膝活动良好。今年初,胡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本次医疗费等费用35886.82元。
法院认为,胡杰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