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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做手术忘取螺钉患者伤口溃烂,院方赔了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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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做手术忘取螺钉患者伤口溃烂,院方赔了3万
 
 

 

    手术时,因为疏忽大意,医生竟将一枚螺钉遗留在患者体内。历经3年,受尽螺钉折磨的患者何磊终于等来了武进法院的一审判决:武进某医院赔偿3万余元。

    忘拆螺钉

    何磊是常州市郊的一个农民。2002年9月1日,一次交通意外,30岁的何磊全身多处骨折,被送往武进某医院抢救。在全麻状态下,医生为其进行了清创、骨折复位及内固定术。9月18日,伤口初步愈合的何磊出院休养。

    转眼到了2005年4月27日,何磊又到武进某医院住院,准备取出做骨折手术时的内固定物,这本是一个进一步减少痛苦、让伤情好转的手术,可让何磊没有想到的是,这次住院,却让他饱尝了病痛折磨。

    手术后,何磊的伤口便出现了严重感染、红肿、破裂、溃烂等症状。同时,他感觉大腿剧烈疼痛,虽然按照医生的嘱咐,采用了许多消炎措施,但抗生素只能控制一时,伤口迟迟不能愈合,不时有大量淡黄色液体流出。何磊那条伤腿似乎永远地扭曲而无法伸直。

    难以忍受的痛楚使何磊开始怀疑武进某医院的医疗技术。2006年5月7日,他到常州市一院就诊。医生发现,何磊的右股骨下端有一枚螺钉。不是已经做过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了吗,怎么还有一枚螺钉残存腿中?是否正是由于这枚螺钉未取出,才导致创口反复感染,并形成骨髓炎?何磊不解。

    根据何磊的病情,医生再次动手术将螺钉取出,取出螺钉后,何磊的病情明显好转,但却已造成了永久的残疾。

    患者索赔

    这一结局让何磊更加坚定地认为,是武进某医院失职造成的。由于医院未及时取出螺钉,不仅使其遭受病痛折磨,还增加了后续治疗费1万多元。何磊还认为,医生在接腿部骨头时,将他右腿断骨处的位置接错,导致他右小腿严重外翻,永久残废。对此,医院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医院却认为,何磊入院时的伤情较重,在严重的腿伤面前,医生做了最大的努力,积极抢救,手术达到了预期效果,医院并不存在误诊误治。何磊的病情发展到目前的程度,主要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当时在医疗手术过程中,医生就向病人家属明确告之,切口有感染的可能。

    各执己见之下,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最后,何磊以武进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为由,向武进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种费用5.9万元。

    鉴定伤情

    武进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为了确定医院是否在该案中存在医疗过错,2006年9月27日,武进法院委托常州市医学会对被告武进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进行了鉴定。

    常州市医学会的专家鉴定后分析认为:患者第一次手术治疗,手术正确,内固定物使用恰当,愈合良好,符合医疗操作规范。第二次手术,内固定取出手术时骨折已经愈合,功能活动基本正常,术后切口感染属于手术并发症。但术中遗留螺钉一枚未及时发现,违反了医疗操作规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这一鉴定结论,明确了医院存在过错。医院虽然对鉴定结论表示认可,但对患者提出的“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表示不能接受。院方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本案的病例虽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但经过治疗后,伤者并不构成等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进某医院在医疗手术中违反医疗操作规范,有过错发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医学会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手术遗留螺钉,患者并无责任,因此无减轻医院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存在,由此确定由被告医院承担法定赔偿项目的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医患双方争执较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列入赔偿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本病例不构成伤残,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作出一审判决:武进某医院赔偿何磊各种费用总计3万余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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